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1行初51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欧阳修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268209295X6。
法定代表人周冬梅,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黎原,该区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江西不服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琅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江西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圣泉、陈汉,被告琅琊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张传宗副区长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原、朱皖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2月5日对常江西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补决定书》),决定:一、根据《北湖周边东北侧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常江西可在以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①房屋评估价值303126.2元;②搬迁费500元;③临时安置费2724.12元(四个月);④相关附属物补偿9283.2元。合计货币补偿总金额为:315633.52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滁州市西涧花园二期71栋1单元1704室,面积110.03㎡,房屋价值343293.6元。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常江西在领取房屋时向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交纳房屋差价27660.08元。3.被征收人常江西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申请方式向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上述1、2两项补偿方式之一。逾期不选择的,对常江西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本决定第一条第1项内容一次性补偿,于被征收人常江西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前支付给被征收人。三、被征收人常江西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琅琊区房屋征收部门。
【当事人主张】
原告常江西诉称,2017年6月6日,琅琊区政府作出滁琅征〔2017〕41号《琅琊区政府关于对北湖周边东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其拥有的位于东后街67号、建筑面积97.29平方米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5日,琅琊区政府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对其房屋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其认为琅琊区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及其作出的补偿决定存在诸多实体与程序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为:一、琅琊区政府作出的滁琅征〔2017〕41号《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严重违反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琅琊区政府对其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实体与程序均严重违法。1、该征收补偿决定违反《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琅琊区政府对房屋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其房屋的市场价。2、琅琊区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限期要求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调换方式,超过期限就即实行产权调换,该规定侵犯了其选择权,违反《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3、琅琊区政府未向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违反《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琅琊区政府征收项目为棚户区改造,理应向其提供改建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让其回迁,而不是提供偏远地方的安置房。4、该补偿决定要求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完成房屋搬迁,无法律依据,违反《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据此,琅琊区政府没有对其作出补偿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在期限内搬迁。且该补偿决定在其提起诉讼后,尚在法院对其效力进行审查过程中,是否有法律效力尚未可知。5、《征补决定书》没有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作出,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6、评估程序违法。琅琊区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分户报告未依法送达其,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7、其房屋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琅琊区政府对其房屋的性质认定不清,没有按照住改非房屋的市场价予以补偿,没有按照住改非房屋给予搬迁费、过渡费。未给予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8、琅琊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并未就补偿与其进行充分协商,而是拒绝与其协商,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听取其的陈述和意见。综上,其认为琅琊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征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琅琊区政府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用由琅琊区政府承担。
常江西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2、(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被诉行政行为及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3、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的房屋来源于琅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其的转让,是合法的建筑;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在征收期间琅琊区政府曾指示滁州市琅琊区行政执法局意图通过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方式,从而不补偿或者少补偿,滁州市琅琊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被其自行撤销,并由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确认违法;5、11张照片,证明其在涉案房屋中利用该房屋进行玉器的加工生产销售。从获奖照片中可以显示2003年就获得了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优秀展品奖,其房屋应当被认定为住改非房屋;6、发票6张,证明其房屋用于经营期间纳税凭证,进一步证明其房屋住改非的性质;7、网络打印的中指土地情报,证明其房屋所在地块1月30日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告形式已经出让,用于商住,其中还有四宗居住、商业政府用地、二宗加油站用地、三宗商服用地,其总价14.18亿元,完全可以进行回迁,该证据显示的第2号宗地位于南谯北路与东后街交叉口东北侧,宗地号为341102002002GB00391就是其房屋的所在地块;8、滁州365淘房网打印件,证明其房屋临近地块的房屋价格已达到每平方米10991元,琅琊区政府对其房屋确定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明显不公平。如果按照其补偿款到市场上购买安置房已经无法买到保障其不低于原生活水平的房屋,这样的补偿大大降低其生活状态。由于没有按照住改非补偿,使其没有了生活来源。
被告琅琊区政府辩称,一、其作出的《征补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2017年6月6日,其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常江西所拥有的位于东后街67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其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后,琅琊区房屋征收部门主动与常江西户就安置补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常江西户提出的要求过高,不符合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故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8月31日)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其依据《征补条例》和《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对常江西户作出《征补决定书》,并向常江西送达。其作出的《征补决定书》提供了货币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选择,并相应准备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意愿和权益,内容符合规定;二、常江西本次诉求及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常江西诉求是撤销《征补决定书》而不是《征收决定》,两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常江西关于《征收决定》不服提出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2、《征补决定书》是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作出的,所做出的决定结合实际,提供了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已经充分保障了常江西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方式权利,只是在被征收人仍不选择安置时,基于解决常江西房屋征收后的住房问题,才决定采取产权调换予以安置,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3、常江西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属于北湖周边东北侧房屋征收项目,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改造范围,不再新建住房,不是旧城区改建,常江西要求提供原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其只要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即可,其已按照《征补条例》规定提供了如意人家、东升邻里(琅琊新区区域)、西涧花园等数个安置地点供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4、《征补决定书》限期搬迁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征补决定书》是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一种行政处理决定,其作出《征补决定书》前已经足额准备了货币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准备了一套面积不小于常江西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房。《征补决定书》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搬迁前,已经明确给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权利。《征补决定书》要求常江西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完成房屋搬迁,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即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5、《征补决定书》严格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并依法送达,无须公告。6、关于评估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相关规定,北湖周边北侧地块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投票推选产生的,投票结果也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并未收到举报电话或举报。若常江西认为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违法,可以反映,依法依规处理;也可以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时提出。常江西房屋的评估报告,工作人员已当面送交其本人及其妻子,其拒绝签收,已留置送达。关于房屋评估价格。根据《征补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常江西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即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常江西虽有异议但没有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7、关于涉案房屋性质问题。房屋性质的认定是依据房地产权证确定的,并根据房屋的性质进行评估和相应的补偿。常江西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无产权证的住房,常江西提出房屋住改非应给予市场价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常江西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住宅房用于经营需提供相关证据并配合动迁才给予的政策奖励性质的补偿。因常江西不符合相关政策,按照住宅予以补偿,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8、关于补偿决定前的协商问题。自房屋征收工作启动以来,琅琊区政府、征收办及工作组为了顺利开展工作,持续不断进行政策宣传,深入每家每户做了大量工作,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常江西所属的工作组工作人员也多次就补偿安置问题充分进行了协商,因常江西的诉求过高,不符合相关政策,故未能在签约期内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其依法作出《征补决定书》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综上,其作出的《征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常江西要求撤销《征补决定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常江西的诉讼请求。
琅琊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征收公告》(含《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照片、《征收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按照《征补条例》规定,在征收地块发布征收公告。签约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8月31日。该组证据是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2、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认证表、终审认证公示表、《关于北湖周边东北侧棚户区改造地块评估公司情况公示》及公示照片(附《北湖周边东北侧房屋征收地块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征求意见表照片和部分被征收户征求意见表)、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附送达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调查、认证、评估等工作。房产征收估价报告书已送达常江西;3、协商安置补偿事项的谈话记录3份、《关于对常江西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证明征收部门多次与常江西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4、《征补决定书》、送达回证附送达照片,证明其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常江西。征补决定书明确了常江西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安置情况及诉讼权利等事项;5、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资金证明和过渡周转用房证明各一份,证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人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和权益,足额准备了货币补偿资金和一套不小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供选择一种方式安置补偿。法律依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14〕15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经庭审质证,对于琅琊区政府所举证据,常江西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对征收公告、征收决定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合法性。该公告所公告的行政行为是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征收决定,对征收范围图无异议。对公示图片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琅琊区政府作出滁琅征字〔2017〕41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北湖周边东侧棚户区改造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常江西在此范围内有97.29平方米的砖木及砖混结构的房屋。根据《北湖东北侧房屋征收地块第七小组终审认证公示表》记载常江西户予以认可的房屋面积为97.29平方米,其中住宅实际用于营业面积为44.38平方米,认证结果为予以认定。因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12月5日,琅琊区政府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并于2018年12月12日邮寄送达给常江西。常江西对该《征补决定书》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2019年7月30日,琅琊区政府作出并向常江西送达了《关于撤销(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告知常江西因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有瑕疵,决定撤销《征补决定书》。而常江西坚持不撤回起诉。
另查明,琅琊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已由该地块其他被征收人汪柳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7)皖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汪柳的诉讼请求。该案汪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行终49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琅琊区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常江西作为补偿决定确定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本次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琅琊区政府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合法合理的补偿是其法定义务。琅琊区政府在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常江西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依照《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本案中,琅琊区政府于2017年5月在征收范围内逐户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征询意见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了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该地块房地产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但在本案中,琅琊区政府并未提供任何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了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按认证面积),而在《北湖东北侧房屋征收地块第七小组终审认证公示表》中对常江西户住宅实际用于营业面积为44.38平方米也予以了认证。但《征补决定书》中对于常江西户已认定的实际用于营业的住房未给予补助,也未说明理由。由此,该《征补决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琅琊区政府作出《关于撤销(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决定撤销(2018)琅房决字第21号《征补决定书》,原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对常江西主张确认琅琊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书》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对常江西作出的(2018)琅房决字第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良
审判员苏春琴
人民陪审员宫如珍
书记员王俊计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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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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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