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而使得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违法状态。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被告必定存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如果没有相应授权,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便无从谈起。
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参考模板】。
三是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有履行能力指的是行政主体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能够作出相应行政行为,而不具备不可抗力以及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况。例如,遇地震、洪灾,一定期限内客观条件不允许,可以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本条规定了2个月的起诉期限,这一期限主要针对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形。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回复的,最长30个工作日起便可对行政机关不答复的行为提起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现实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对于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2个月的限制。例如,公民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歹徒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请求灭火等,此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