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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房屋征迁公示和审核操作规定

时间:2021-04-25 15:39:56  来源:肥西县人民政府  作者:陈丹丹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公示和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合办〔2018〕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村(社区)、乡镇(园区)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村(社区)和乡镇(园区)应当根据补偿政策和项目方案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进行初审,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确认。
村(社区)、乡镇(园区)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及基层单位的审核把关责任。
乡镇(园区)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互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
(四)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发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
(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
(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
(七)依法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乡镇(园区)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八)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依法处理房屋补偿安置矛盾和纠纷,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十一)其他征迁补偿安置事项。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及县直其他单位依照职权,按照本规定对房屋征迁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县财政局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各乡镇(园区)拨付征迁项目补偿费用。
第三章 公示审核流程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具体位置、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产权属性、证照登记用途、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公示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及与被征收人(户主)的关系、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公示房屋用途。
第七条 征迁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在“三榜公示”前,应当组织成立征迁项目内部审核组和外调核查组。内部审核组由村(社区)委书记和主任、两委成员以及征迁项目涉及住户推举的自治监督群众代表组成。乡镇(园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核组的监督管理。
内部审核组主要负责收集和核验拟安置对象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对被征迁房屋、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事实核查,对是否符合补偿安置进行初审。初审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
(一)村(社区)委着重对收集资料涉及的被征迁房屋和人口的事实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补偿政策和项目方案对补偿安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征迁范围内醒目处和村(社区)公示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举报渠道,并公布乡镇(园区)投诉举报电话。
(二)第一榜公示结束,乡镇(园区)应当及时对第一榜公示情况组织梳理,并对照政策与补偿方案,在村(社区)和乡镇(园区)公示栏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举报渠道,并公布乡镇(园区)及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三)乡镇(园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二榜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肥西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举报渠道,并公布县人民政府及县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每榜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主体应当保证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完整无缺。村(社区)、乡镇(园区)应当对第一榜、第二榜和第三榜公示期间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留档备查。县纪委监委对“三榜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视情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公示中有举报反映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补偿安置的对象,应当在下一榜公示前(对第三榜有异议的,在补偿安置前)适当范围内公告取消。对实名举报反映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 “三榜公示”期间,村(社区)、乡镇(园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登记信息和群众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房产信息和人口信息经汇总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函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对于可能存在房产信息未登记、误登记、骗取登记,或者需要对被征收人是否已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房改房、集资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等情况进一步核查时,乡镇(园区)应当组织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成立外调核查组,外调核查组对被征收人提供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其他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拟安置人口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经历的,应当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外调核查。
组织和接受核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查结果上盖章签字。
信息比对和外调核查取得的信息资料,核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注意保密。
第九条 各乡镇(园区)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乡镇证照审核小组,开展乡镇(园区)级证照审核工作。乡镇(园区)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监督。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镇级审核时,各乡镇(园区)应当组织民政和卫健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婚姻和生育证件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房屋征收项目安置资格及结算补偿费用,在各乡镇(园区)组织公示和审核的基础上,申请县房屋征收证照确认小组(以下称县证照确认小组)进行审核。
各乡镇(园区)申报县级审核时,应当附随《提请县证照审核确认申请函》一并提供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图、镇级审核结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户口审核表、第三榜公示结果、每榜公示举报查处情况说明和分户资料。
分户资料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中具体位置的标注图,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属证照资料或者符合政策规定年限的航拍图和地形图,根据丈量登记情况现场填写制作的房屋丈量登记表、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表。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分户资料还应当包括被征收人户籍资料、集体土地征地转户底册表或者能证明被征收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被征收人未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或者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住房的证明材料等。工作人员收集上述材料时应当仔细核对原件,复印件每页应当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和骑缝章并备注核对人姓名。
第十一条 县证照确认小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审计局等单位参加。
县证照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审核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职责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县住建局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用进行审核,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用进行审核,对结算补偿费用标准进行审核;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用、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属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依据村(社区)、乡镇(园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拟安置人员是否享受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房和福利性房产信息进行审核,配合县财政局对土地收储房屋征收项目所拨付费用做好审查工作;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和房屋用途进行审核;
(三)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和费用结算标准,对申请的补偿费用进行审核并拨付;
(四)县公安局对各乡镇(园区)报送拟补偿安置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依据户籍档案信息标注户口迁移轨迹;
(五)县民政局对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六)县卫健委对独生子女、政策外生育人口进行审核;
(七)县审计局对各项补偿、补助费进行复核;
(八)县司法局对证照审核中的政策适用进行指导和审查;
(九)县纪委监委对审核程序及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并确认。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县级审核时,应当由县公安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行对被征收人户籍人口信息和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再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县证照确认小组坚持“公示一批,确认一批”原则,及时对各乡镇(园区)程序完善、手续齐备的资料组织县级审核。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参与审核,保证审核时间,确保审核质量。
第十三条 提请县级证照审核的项目,审核过程出现被征收人户数、人数、面积任一指标不合格率达到该项目本次报审总量5%(含)以上的,应当退回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县证照确认小组审核结果,作为县财政局拨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控制金额的计算依据。具体费用拨付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各乡镇(园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和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丈量登记和附属物(构筑物)登记,应当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登记工作应当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登记资料和影像载体应当于登记工作完成后及时交存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一户一档”统一封存保管。
房屋丈量登记表和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表应当绘图规范,项目清晰,字迹无涂改,并经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迁户家庭成员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被征迁户代表不同意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加以备注。
第十七条 村(社区)委和乡镇(园区)等实施单位在收集拟安置人口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时,应当仔细核对原件,对复印件分页加盖核验章,对每户汇总资料加盖骑缝章,并注明核验人员姓名。实施单位在收集证件资料时,应当书面告知群众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对其提供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按照协议兑现补偿安置前,应当再次对补偿安置面积和人口进行核对。
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拟安置人口的申请,对每套安置房审核出具《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登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关系予以查明确认,对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安置房涉及的安置人口予以列明,对安置房号和面积加以注明。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安置房产权在其直系亲属间作一次选择变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所有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并从中确定安置房权属登记人。
第二十条 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乡镇(园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按照项目管理类档案和分户补偿安置类档案分别整理归档,由乡镇(园区)确定的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建立完善档案信息查询调阅制度,并接受县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及时将征迁安置信息录入全县征迁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提升征迁安置管理能力。
第五章 纪律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实行专项监督制度。乡镇(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参与征收项目的重要决策,监督实施中的议事制度落实和公正廉洁情况,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增强外部监督的实效性。
乡镇(园区)应当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房屋丈量登记、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补偿安置信息公示、外调审核等重要环节流程做好监督。
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成立群众自治组织,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开展监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征迁补偿安置中,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偿安置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利益情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被征收人已获得的安置补偿应当依规依法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村(社区)、乡镇(园区)和县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对明显不符合县政府相关补偿安置政策仍通过审核予以报审、不外调审核相关资料,以及帮助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暗示或指引被征收人越级上访等行为的,应当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谋取私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中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肥西县房屋征收县级证照确认工作领导小组
2.肥西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图
3.肥西县房屋征收丈量登记表  
4.肥西县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表
5.肥西县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信息公示(第 榜)(集体
土地)
肥西县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信息公示(第 榜)(国有土地)
7.肥西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户口审核表
8.肥西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户登记表
9.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户登记表
10.外调函
11.乡(镇)级证照审核表
12.提请县证照审核确认申请函
13.承诺书
14.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15.肥西县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16.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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