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0行初12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
法定代表人杨林,区长。
出庭负责人汪相俊,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宸,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晓萍,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勇,市长。
委托代理人洪卫华,黄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邦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立平不服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溪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黄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屯溪区政府、黄山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立平,被告屯溪区政府副职负责人汪相俊及委托代理人林宸、孙晓萍,被告黄山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洪卫华、程邦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1月7日,被告屯溪区政府对张立平作出屯政征补〔2018〕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提供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张立平选择,并详细列明两种补偿方式的各项补偿费用。张立平收到上述《补偿决定》后不服,向黄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黄山市政府于2019年3月4日作出黄政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屯溪区政府作出的屯政征补〔2018〕20号《补偿决定》。
【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立平诉称,一、《补偿决定》依据的是违法的《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一)屯溪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目的为纯商业街区开发,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列六项公益需要,《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屯溪区政府枉顾国务院行政命令,非法将滨江路地块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屯溪区政府没有公开“四规划一计划”和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违法。(四)屯溪区政府没有公开征收红线图,房屋征收没有合法的依据。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没有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红线图,无法确定征收的具体区域;2.棚改项目没有法定依据文件;3.《黄山屯溪老街文化旅游商业地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把本项目建成集文化旅游、时尚休闲、商业配套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滨江特色风貌文化旅游商业街区”,商业街区范围基本一致。(五)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公示。(六)征收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七)未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八类信息,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关于公开时效的规定。(八)征收程序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基层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二、案涉地块在现实和官方正式行文上并非棚户区,而是被刻意“棚户”,《补偿决定》违法无效。滨江西路片区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基础配套设施十分完善,征收前后从未被正式列入棚户区。市、区两级政府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载明案涉地块属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工程地块;2016年至2017年,案涉地块不在市中心城区计划实施的20个棚户区地块的改造规划中;《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对上级督查、人大或政协也从不认为案涉地块是棚户区改造,事实上也是按屯溪老街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开工并全面展开的。三、《补偿决定》依据的《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制定程序、主体内容均违法无效。(一)《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公开举行听证,没有公示和通知程序,所谓的听证不符合规定。黄山市政府作出的黄政复决〔2017〕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屯溪区政府答复“2017.4.19公布补偿方案意见稿;2017.5.20第二轮论证会;2017.5.22修改公示;2017.5.21进行征收风险评估”,但早在2017年3月,政府通过发放《便民手册》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解读宣传。《补偿方案》未经法定程序,违法出台。《补偿方案》不符合《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规定,屯溪区政府从未就案涉地块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组织、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直接违法决定下发,完全剥夺张立平提出意见的权利,制定程序违法。(二)《补偿方案》未提供就近地段和改建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内容明显违法。1.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均位于被征收房屋3.1公里之外的乡镇郊区,超出了“2公里内基本属于就近安置”的法律规定,非就近安置原则损害了张立平合法权利。被征收房屋是可随时上市交易的商品房,而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是可预见的年度无法交易的“三无”房产,屯溪区政府用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对张立平的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2.《补偿方案》中“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进行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按2次进行计算”的规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3.《补偿方案》法定重要内容欠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二、四项规定,无效且损害被征收人权益。四、评估机构的评选程序违法,所确定的评估机构违法,且违规操作,评选结果非法无效。(一)屯溪区政府选定的评估机构并非在黄山市准入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1.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博文黄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3日被公示参选评估机构,但此时其尚未入库(入库公告是12月14日),无参评资格;2.进入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的是博文黄山分公司,但实际评估的是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评估公司),二者都没有在黄山市评估的合法资质,其评估报告非法无效。(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由屯溪区政府指定,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选定程序不合法。五、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严重违法。(一)《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作伪,且非法作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1.屯溪区政府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没有载明上述规定(一)至(十)项所列事项,且时间上倒置,显然合同是张立平申请行政复议后双方补签的。2.屯溪区政府出具的委托书未载明上述规定的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法定内容,同时违反《黄山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属违法无效。(二)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未进入被征收人家中进行实地勘察,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张立平对评估公司何时进行的实地查勘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所谓的“黄山博文征收房屋现场勘验底稿”显示,实地查勘人员并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报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估报告并非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而是以复印签名代替签字,评估报告无效。(四)博文评估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博文评估公司使用的是比较法,属于明令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的“比较法”,评估方法错误,评估结论违法无效。(五)评估报告作假。未签订合同之前评估公司不可能进行入户评估工作。《黄山博文征收房屋现场勘验底稿》显示入户日为2017年6月1日,而委托书是2017年6月26日,评估报告也是2017年6月26日。六、评估报告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硬性规定。屯溪区政府确认的房屋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且对于土地和房屋均没有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低估张立平房屋价值,侵害了张立平的合法权益。《补偿方案》违背“房随地、地随房,房屋土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将被征收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直接导致被征收房屋仅仅能够补偿房屋建筑成本价格,而不能获得市场价值。七、屯溪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与内容违法。屯溪区政府没有履行法定公告或听取意见的义务;两份“补偿结果”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汇总表》均属于无估价资质人员和公司测算,结果非法无效;提供的安置房不在张立平的就近范围;制作的三份谈话笔录造假。八、屯溪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从未公布分户补偿情况,违反法定程序。九、评估报告超出法定有效期,因而无效。根据建设部《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案涉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张立平收到《补偿决定》的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远超法定有效期,《补偿决定》无效。屯溪区政府在进行徽山路及天目药业地块房屋征收过程中,认可一年有效期的规定,而本案中其滥用行政职权,授意博文评估公司违反法律,故意将一年应用有效期表述为含糊的“至征收项目结束”,意欲使违法的无限期的估价报告合法化,违反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是对张立平施行违法的双重标准。十、屯溪区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未在规定范围内将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十一、黄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决定。(一)黄山市政府以张晓红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后撤诉为据,逃避其履行举证公示的法律义务,严重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称,由于张晓红已申请公开,法院已下判决,故不需向张立平公开。事实是,张晓红在诉讼后撤诉,并不是法院判定其败诉,黄山市政府含糊表述“裁定已生效”,并不能排除其履行举证公示的责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