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淮行初字第00009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梁立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都杰,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后,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田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伟,被告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都杰、胡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梁立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田区政府于2015年1月26日对王伟位于上郑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补偿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635573元,给予搬迁补助费707元。自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7日内,征收部门付清补偿款。(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提供期房安置小区2号楼2501室,建筑面积122.42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4690元/平方米;在交付安置房的同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1415元;给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25468元,18个月后,按安置房屋实际交付房屋月份计算。安置房交付后另增发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二、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按安徽大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三、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到征收实施单位确认补偿方式,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逾期不选的,征收部门视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王伟对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伟诉称,2015年3月13日,其收到被告田区政府以快递方式送达的田政征补(2015)7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认为,该决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而且涉嫌借助国家棚改政策,擅自扩大征迁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压低房屋评估价格及室内装修评估价格,侵占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田区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2、原告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
3、田政征补(201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该决定的内容不合法。
被告田区政府辩称,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4年3月21日,其经过前期审批及相关公告,作出田政征(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上郑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同日下发该项目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王伟对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没有提出异议。2014年3月25日、26日、28日其采取现场抽签方式确认相关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2014年5月23日依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布。2015年1月26日,对王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此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据,王伟所诉违法事实不存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对棚户区改造有相应的审批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长条例》、《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及《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定程序并经现场抽签方式确认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依法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充分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2、田政征(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
3、淮府秘(2013)175号《地块控规调整的批复》,证明调整规划;
4、淮保办(2013)3号《关于下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等部分职能的通知》,证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5、田政(2014)31号《关于同意将朝阳中路北侧地块等9各项目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证明依法将9地块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6、田政(2014)11号《关于印发上郑棚户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证明依法作出征收补偿方案;
7、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关于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入户调查结果公告、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证明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
8、舜耕镇政府《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征求意见公告后对风险进行了评估;
9、(2014)皖淮正公证字第8907号、8912号、8913号、5507号《公证书》、关于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公示,证明其依法对征收房屋进行抽签选择评估机构及作出评估,并予以公示。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有: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3、《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所举证据均有异议,并认为被告压低评估价格,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对证据1的证明观点有异议,并认为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合法。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被告未将对原告房屋的评估报告向原告进行送达,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不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上郑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并于当日对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原告王伟位于洞山嘉园小区2号楼一单元7室的房产位于该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为141.49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结构,并依法办有《房地产使用权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王伟对上述决定及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因田区政府与王伟一直未对拆迁安置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1月26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对王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王伟。王伟认为被告涉嫌扩大征迁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且压低房屋及其装修评估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田区政府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撤销了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书面决定,向王伟送达,并于次日将书面决定提交本院。
经过法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区政府对王伟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对于田区政府对王伟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经审查,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的过程中未将针对原告房屋的评估报告向原告进行送达,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违法。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田区政府自行撤销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致使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
田区政府对王伟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对王伟作出田政征补(201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戎
审判员王雅琼
人民陪审员陈超
书记员汪絮梅
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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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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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