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13行初204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
原告郑守文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告埇桥区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郑守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飞、苏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埇桥区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3月2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了对郑守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项。
【当事人主张】
郑守文起诉称:埇桥区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向郑守文送达。一、该补偿决定对郑守文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应予撤销。埇桥区政府认定郑守文房屋659.18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120.82平方米、住宅538.36平方米,该认定没有结合房屋的地理位置、经营现状及历史条件,与事实不符。郑守文房屋系合法产权,为沿街门面,办理了房产证,规划用途为商住。自建成以来,全部用于经营旅社,故均应被认定为商业面积。二、该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埇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评估前未经调查登记公告程序、未公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三、该补偿决定未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评估,在补偿决定中亦未明确评估机构及计算差价,无法计算郑守文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差价。四、该补偿决定对房屋面积单价、装修及附属物、一次性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偏低,与市场价值不符。五、该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埇政征(2017)6号《关于对符离棚户区改造1#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已被法院判决违法,依据其所作出的补偿决定亦属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费由埇桥区政府承担。
郑守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郑守文系被征收人,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住,一直全部用于经营旅社;2、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埇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3、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埇桥区政府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4、评估报告复核申请、EMS邮寄单及查询记录,证明郑守文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对房屋评估进行复核,但评估机构至今尚未作出复核结果,依据未生效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埇桥区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埇桥区政府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依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郑守文提交的证据,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征收部门为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被征收人为郑守文,认定郑守文房屋659.18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120.82平方米、住宅538.36平方米,经评估被征收房屋一层住宅1280元/平方米,一层商业3392元/平方米,二层住宅1177元/平方米,三层住宅1160元/平方米;决定:一、郑守文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房屋金额为1056600.97元、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为254560.15元、一次性搬迁补助为3295.9元,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2691.8元,商业临时安置补助费为1812.3元,合计1318961.12元;(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郑守文从征收部门提供的位于符离1﹟地安置小区3﹟、5﹟、13﹟、17﹟楼的95.37平方米,4﹟、14﹟、15﹟、16﹟楼的75.42平方米,23﹟楼的97.41平方米、102.48平方米等剩余安置房源内,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互找差价。限郑守文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将依法提存。二、限郑守文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房屋。
庭审中,郑守文称其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该补偿决定;其房屋已被强拆,其对强拆行为以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已经提起诉讼,并附带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郑守文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埇桥区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埇桥区政府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本案中,埇桥区政府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征收补偿决定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郑守文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宝琴
审判员庄明义
人民陪审员陈修杰
法官助理武晓程
书记员李枚娟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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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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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