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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芜湖市镜湖区政府作出的(2017)镜政征补第0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时间:2024-11-13 09:04:40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2行初12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孙跃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勇,该区政府征收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宗保,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丽、徐幕春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幕春,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勇、徐宗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在芜湖市镜湖区温州商贸城购买了A29、011号沿街门面房,面积为43.56平方米,已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期限到2038年1月31日。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温州商贸城地块改造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整个商城进行了停水停电,造成原告被迫于当天停业。2017年春节后整个商贸城的广告牌被挖掘机强拆,并于2017年夏天在商贸城周围砌了一圈围墙,仅留一扇门却时常锁着。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违章违规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镜政征补第064号。2.给予原告在荣盛华府门面90平方,或联排别墅180平方,或商业住房450平方的面积安置,并由被告承担所有过户费用。如无法给予原告合理的房屋安置,要求按每平方7万元给予货币补偿共计305万元。3.按规定补偿原告房屋搬迀费用,补偿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装饰费用,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人拿到安置房为止期间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和安置过渡费。4.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或误拆。恢复水电并拆除阻挡在原告门面房外的围墙。要求在2018年7月1日前给予原告妥善安置或合理补偿,逾期原告将采取一切可能的合法措施进一步维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辩称,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应驳回原告的对该行政行为的诉请。第一、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由于工作需要,原告起诉的(2017)镜政征补第064号决定被撤销。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已主动撤销,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是原告两间门面,原评估的时候是2个门面是按照他的规划的位置进行分开评估的,考虑到该征收地块部分经营户的实际情况,对于像原告类似的这种前后店连在一起,打通使用的这些房产,最后重新以现状的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在此基础上原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评估结论,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故被告主动撤销了该征收补偿决定。我们的综合的答辩理由就是由于被诉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应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镜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商贸城地块改造二期项目所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姚丽、徐幕春在温州商贸城拥有合法门面房。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2017)镜政征补第0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以鉴于原告姚丽、徐幕春的房产实际使用情况,拟重新进行整体评估为由,于2018年2月6日作出撤销(2017)镜政征补第0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撤销(2017)镜政征补第0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主动纠错。在被告撤销原行政行为后,原告仍要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评判。鉴于被告在庭审中称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评估结论有问题并主动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对原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自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镜政征补第0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汪万荣

  人民陪审员王跃

  人民陪审员刘荣霞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王慧

  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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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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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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