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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宿州市埇桥区政府于2020年6月5日对原告陈怀干作出埇政征补[2020]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1-13 09:05:16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3行初101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

  出庭负责人王晶,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陈怀干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埇桥区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怀干,被告埇桥区政府负责人王晶及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18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城市规划区三八街道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东至通济五路、南至银河三路、西至张黄庄南北自然路、北至银河四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陈怀干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编号T3-33。因陈怀干未在第一时段内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埇桥区政府于2020年6月5日作出埇政征补[2020]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陈怀干征收编号为T3-33的房屋不予补偿。

  【当事人主张】

  陈怀干起诉称,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20]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定不予补偿的情形,埇桥区政府作出不予补偿的征收补偿决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埇桥区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陈怀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埇政征补[2020]15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该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埇桥区政府征收决定认定陈怀干的房屋是违建,不予补偿,没有法律依据;2、胜利路安置区平衡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不予补偿违法。

  埇桥区政府答辩称,一、埇桥区政府根据宿复决字[2019]53号复议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按照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认定陈怀干的房屋为2008年之后建造,且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批准手续,依照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不予补偿。按照政策,陈怀干不满足被征收户仅有唯一一套住房的条件,亦不符合救助政策,所以不予补偿。二、该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项目的范围内,被征收户均按照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安置。陈怀干超出政策外的要求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其他被征收户的利益,且陈怀干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请求法院对该征收决定予以维持,驳回陈怀干的诉讼请求。

  埇桥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宿复决字(2019)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根据该复议决定作出;2、谈话笔录,基于陈怀干对被征收面积不予认可,所以在下征收补偿决定前,征收部门找陈怀干进行谈话并作了笔录,对面积进行了认定;3、房屋2008年航拍图,航拍图显示2008年没有陈怀干房屋;4、埇政征补(2020)15号征收补偿决定书;5、邮寄送达快递单,证据4、5证明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6、九年一贯制项目征收公告;7、九年一贯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证据6、7证明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8、安置信息,证明陈怀干在胜利路安置小区××套安置住房,不符合救助条件。

  经庭审质证,埇桥区政府对陈怀干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陈怀干的证明目的,可以证明2008年航拍图没有标注房屋不予补偿。陈怀干对埇桥区政府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5、8无异议;证据6、7,埇桥区政府后期修改了补偿方案。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对陈怀干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并非案涉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埇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1-8,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证明陈怀干的房屋面积及建设于2008年之后,且案涉房屋并非陈怀干唯一住房。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陈怀干以埇桥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埇桥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皖13行初187号行政判决,判决埇桥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陈怀干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该判决送达后,陈怀干及埇桥区政府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事实为,“陈怀干系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其于2011年1月在杨庙建房一处。2013年3月18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城市规划区三八街道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及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三八街道办事处,并规定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8日与三八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三八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三八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的,埇桥区政府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陈怀干的房屋位于决定征收的范围内。后埇桥区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制作了《居民房屋摸底调查表》,因房屋调查时陈怀干外出务工,由其邻居张继晴代其对房屋情况进行登记,故埇桥区政府将属于陈怀干的T3-033号房屋所有人登记为张继晴。陈怀干房屋的《居民房屋摸底调查表》记载,其房屋调查编号为T3-033,地块名称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地址在三八办事处杨庙,房屋南北长23.3米,东西宽9.5米,总面积221.35平方米。2013年8月,陈怀干的房屋被拆除,陈怀干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

  2018年12月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陈怀干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编号为T3-033,房屋面积为221.35平方米,该处房屋为自建房,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陈怀干未在第一签约时段内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对陈怀干征收编号为T3-033的房屋不予补偿。陈怀干不服该补偿决定,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宿复决字﹝2019﹞5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并责令埇桥区政府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0年6月5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20﹞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陈怀干征收编号为T3-303的房屋不予补偿。陈怀干不服该补偿决定,诉讼来院。

  另查明,《宿州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一款4项规定,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第九条第五款规定,被认定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征收时积极配合的(仅限本地居民),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助拆费。

  再查明,2011年8月份,陈怀干因胜利路二期安置区二期项目拆迁安置获得安置房屋一套,位于桥区胜利路××安置小区××单元××室,房屋面积为117.37平方米。陈怀干自述其于2011年1月在街道办事处××村建房案涉房屋的土地系其表兄弟的土地,因其表兄弟没钱建设,其用于建设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埇桥区政府对陈怀干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埇桥区政府对陈怀干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陈怀干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埇桥区政府具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宿州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一款4项规定,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第九条第五款规定,被认定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征收时积极配合的(仅限本地居民),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助拆费。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房屋建设于2011年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根据上述安置方案的规定应不予补偿。但案涉房屋被征收调查时陈怀干外出务工,由其邻居张继晴代其对房屋情况进行登记。埇桥区政府亦未提供其与陈怀干在签约第一时段进行了联系协商的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怀干在签约第一时段内未签约具有主观故意,则埇桥区政府认定陈怀干未能在第一时段内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应给予陈怀干300元/平方米助拆费。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未补偿助拆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陈怀干的诉请虽为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埇桥区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诉请的实质目的为希望案涉房屋得到合理补偿,鉴于关于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埇桥区政府已作出两次补偿决定,本院本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以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本院在本案中予以处理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案涉房屋的总面积为221.35平方米,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案涉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一款4项的规定,埇桥区政府应对案涉房屋按照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情形给予陈怀干每平方米300元助拆费的补偿,共计66405元(300元×221.35平方米)。

  陈怀干自述建房案涉房屋的土地系其表兄弟的土地,因案涉土地系集体土地,陈怀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故陈怀干无权要求埇桥区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至于陈怀干要求责令埇桥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已对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直接予以审查认定,无需再责令埇桥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故对陈怀干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5日对原告陈怀干作出埇政征补[2020]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怀干助拆费66405元;

  三、驳回原告陈怀干要求责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中涉及金钱给付的,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程旭

  审判员郝菊香

  人民陪审员陈芳芸

  法官助理武晓程

  书记员吴思雨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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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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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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