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102行初58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文忠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4850270240。
法定代表人:路军,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树福,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玲诉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站管委会)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子玲,被告新站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树福、夏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站管委会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新房征补决【2019】第2号《合肥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对象户王子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产权调换安置。王子玲户应安置面积:540㎡;回迁安置点:兴华苑C区(瑶海佳苑)。二、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各项补偿费用合计480016元。1.搬家费:1000元/户×2=2000元;2.附属物补偿:492.8㎡×700元/㎡=344960元;3.临时安置补助:492.8㎡×15元/㎡×18个月=133056元。三、被征收户需缴纳各项增购款合计56640元。1.政策性增购款:30㎡×1200元/㎡=36000元;2.套型不符增购款:17.2/㎡×1200元/㎡=20640元。该户结算搬家费、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扣除需缴纳增购款后423376元打入新站高新区七里塘社区拆迁专户内,被征收人可凭本人身份证随时提取。四、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工作,腾空并交拆房屋,携带相关证明,与七里塘社区管委会履行征收相关手续。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子玲诉称,原告对被告于2019年元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无异议。但是,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也剥夺了原告对补偿方式和房屋安置地选择权,即作出新房征补决【2019】第2号《合肥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新房征补决【2019】第2号《合肥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新房征补决【2019】第2号《合肥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国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不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4.征收补偿协议撤销、无效法律规定;5.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6.行政诉讼法相关法条依据;7.国家赔偿法相关法条依据;8.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9.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通知书;10.撤销决定告知书;11.征地拆迁截留私分强占掠夺惩治蝇贪摘选;12.保护伞主动投案选,证明原告要求依法获得补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告新站管委会辩称,涉案的房屋征补决定已经被我单位撤销,原告要求撤销的行为已经不复存在。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撤销决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已将涉案的征收补偿决定撤销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举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举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被被告依法撤销。对证据8、9、10无异议。认为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性。其余证据不是法定证据形式,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的本案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关于补偿,被告正在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举的证据中1、10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证据2、3、4、6、7、9、11、12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予采信。证据5、8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新站管委会于2019年2月28日对原告王子玲户作出新房征补决【2019】第2号《合肥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9年4月1日诉讼来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在案件审理期间,新站管委会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撤销决定告知书》,告知原告撤销新房征补决【2019】第2号《合肥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被告未就被诉行政行为提交证据、依据,且已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本院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新房征补决【2019】第2号《合肥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业剑
审判员方劼
人民陪审员夏影
书记员杨兰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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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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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