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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院判决:确认六安市金安区政府2016年12月13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许明忠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13 09:02:21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15行初6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春,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明忠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安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金安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金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明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国良,金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晓春、汪东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许明忠诉称:原告系原六安市针织厂下岗职工,从上世纪80年代起从事个体经营。近年,金安区政府对原告住所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与原告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6年12月12日,金安区政府对原告作出金征房补字[2016]第5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次日,即组织城管等部门,强制拆除了原告所有的经营用房,其行为明显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经营房屋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金安区政府辩称:被告接受六安市人民政府交办,作出金政征字[2016]55号征收决定,系为了改善该地块居住环境及城市基础设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过程中,原告多次提出超出拆迁政策的安置要求,拒不签订补偿协议,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金征房补字[2016]5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

  金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六安市2016年征迁工作计划、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交办通知,证明“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已纳入六安市2016年征迁工作计划;被告决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系六安市人民政府交办任务;

  2、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信息统计表,证明被告征收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信息调查统计;

  3、关于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原球拍东路至健康路片区旧城区改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金政征字[2016]5号);关于对原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报(金政征字[2016]28号),证明被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在对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告;

  4、关于选择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报告、公证书、预评估报告,证明被告征收部门依法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价值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依法开展预评估;

  5、社会稳定风险报告、金安区维稳领导组函,证明征收部门依法对征收项目社会稳定进行了风险评估并依法备案;

  6、情况说明,证明本次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补偿资金有保障;

  7、《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16]55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金政征字[2016]56号)、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金安区政府完成征收前期工作后,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当日公告该决定及补偿方案;

  8、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证明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征收符合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9、《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被告对原告下达强制征收决定。

  原告方质证认为:证据1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不是被告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合法依据;证据2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信息统计表不是公示确认1600户被拆迁人的调查表,与被告公示的复核榜表不一致;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旧城区改造,多数被征迁人认为方案不合理,被告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并根据听证内容修改方案;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不是征迁依据。证据5不具合法性,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证据显示的风险评估主体不是被告;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公示;证据8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9合法性不认可。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不能证明对原告进行了合法、公平的补偿;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附属物及财产进行了评估并提存,对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许明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网上公开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强拆现场图片(视频、录音整理材料),证明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造成原告财产损失;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被告在2016年12月12日下达该决定,12月13日就强拆,剥夺原告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没有依法进行司法强拆;5、被告丈量图及公示统计表,证明被告已确认原告房屋面积86.23平米,强拆时双方未达成回迁安置补偿协议;6、证人徐某当庭证言,证明被告组织人员违法强制拆除原告家房屋,将原告房屋内的半成品、成品等物品部分搬离,造成原告财产损失。

  金安区政府质证认为:证据1、2三性无异议;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图片模糊,不能认定其真实性,视频只能反映拆迁现场的情况,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4、5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在该公示中原告的面积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合法面积,另一部分是违建面积,合法面积不是86.23平米;证据6证人亦是被征收户,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

  经开庭审理,结合双方质辩意见,对双方证据综合认证如下:许明忠所举证据1、2、3、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予以认可,证据5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被告所举证据能证明涉案地块被征收的相关事实,但不能证明其对许明忠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决定对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进行改造。2016年4月19日,金安区政府作出《关于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原球拍东路至健康路片区旧城区改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金政征字[2016]15号),对涉案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同年7月18日,作出《关于对原博物馆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金政征字[2016]28号),8月22日,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出《关于选择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报告》(金重[2016]86号),并同时作出涉案地块征收的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备案,8月31日,经公证选出涉案地块的评估机构。同年10月28日,金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16]55号),决定对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同日发布公告并附征收补偿方案。因征收部门与本案原告许明忠未能就征收安置达成协议,12月12日,金安区政府对许明忠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金征房补字[2016]第58号),12月13日,金安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许明忠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许明忠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金安区政府在对涉案地块的征收过程中,未能与许明忠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且对该户已作出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明确载明限许明忠户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搬迁,将房屋交出。现金安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的次日即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的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既未给原告合理的时间自行履行义务,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许明忠诉请要求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许明忠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湖

  审判员刘莹洁

  人民陪审员许庆祝

  书记员崔世敏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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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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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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