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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院判决:撤销宿州市政府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宿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

时间:2024-11-13 09:00:38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13行初208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8746-4。

  法定代表人:杨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飞,宿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宿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李本才诉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宿州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宿州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本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伟,被告宿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飞、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6日,宿州市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秘(2012)1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当事人主张】

  李本才起诉称:宿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认定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应该确认埇桥区政府做好赔偿义务,而不是做好相应的安置补偿工作。综上,请求确认宿州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埇桥区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安置补偿工作错误,依法判令宿州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宿州市政府负担。

  李本才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宿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埇政秘〔2012〕1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4、拂晓安置区2号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5、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单;6、复核评估申请书;7、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上证据证明行政复议没有按照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宿州市政府答辩称:一、宿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埇桥区政府在作出拂晓2号地块征收决定时,经过组织评估,根据三八街道办事处的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宿州市政府在复议期间查明,土地在征收时并非国有土地,埇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虽然违法,但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李本才并未侵害其合法利益,且涉案土地已经办理了相关征用审批手续,该区域的征收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不宜作出撤销决定。故,宿州市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二、李本才起诉状中要求宿州市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其理由不能成立。李本才申请复议时并没有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要求宿州市政府作出赔偿的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系李本才不服埇桥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起,其性质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宿州市政府从妥善处理纠纷的角度,在复议决定中要求区政府妥善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妥善化解矛盾的目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李本才的诉讼请求。

  宿州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埇桥区政府关于对拂晓安置区2#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埇政发〔2011〕32号);2、关于对拂晓安置区2#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第一组证据证明埇桥区政府已经制定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组证据:3、关于选定拂晓2号区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4、公告的张贴照片;5、选定评估机构的告知书;6、张贴告知书的公告;第二组证据证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情况。

  第三组证据:7、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征收、评估师证件;8、委托评估书;第三组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具有资质。

  第四组证据:9、房屋征收(整体)评估报告和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10、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表;11、评估现场房屋照片;12、评估单的公示照片;第四组证据证明房屋经过评估并且依法作出了评估报告。

  第五组证据:13、关于对李本才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14、李本才户籍证明;15、关于李本才被征收房屋补偿情况的说明;16、关于李本才被征收户情况的说明、三八街道办事处证明;17、2000年航拍图;18、李本才被征收房屋摸底情况调查表及公示照片;19、关于拂晓2号区域李本才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搬迁李本才房屋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邮储银行宿州分行说明;21、安置房源统计表及李本才安置补偿协议;第五组证据证明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第六组证据:22、埇政秘〔2012〕1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三八街道办事处证明;23、补偿决定书送达及公告情况;24、补偿决定书更正公告及张贴照片;第六组证据证明补偿决定程序合法。

  第七组证据:25、行政复议申请书;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证;28、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恢复审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第七组证据证明复议程序合法。

  第八组证据:29、行政复议调卷函;30、关于宿州市2012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宿州市2014年第30批次城市建设保障安居工程用地的批复;关于宿州市2013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宿州市2013年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宿州市2013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第八组证据证明土地在征收时尚未被批复为国有土地。

  经庭审质证,李本才对宿州市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埇桥区政府在没有认定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按照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违法。埇桥区政府作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李本才只要赔偿。复议决定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证据不发表意见,复议决定没有对复议申请作出回复。

  宿州市政府对李本才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3、4、5,无异议;证据2,申请书真实性有异议,与复议时向我们提交的不一致;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中有一处与本案补偿决定所载明的房屋不一致,李本才有一处房屋不在拂晓2号区域内。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李本才提交的证据1、3、4、5、6、7,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2,与宿州市政府提供的申请书不一致,且该处行政复议申请书仅有李本才按指印,并无其他申请人按指印确认,对该份申请书真实性不予确认。宿州市政府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拂晓2号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浍水路以南、拂晓大道以西、淮河路以北、规划西外环以东区域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李本才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房屋征收编号为B-020。2012年11月2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秘(2012)1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载明:一、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共计259578元;二、产权调换,李本才从安置房源中按协议签订顺序进行选择,互找差价。搬迁补偿费、附属物补偿、安置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付。李本才不服,遂向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1月6日,宿州市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埇桥区政府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将集体作为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并作补偿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土地已办理相关征用审批手续,且该区域征收已经结束,撤销该补偿决定已无实际意义,埇桥区政府应做好相关的安置补偿工作,决定确认简称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秘(2012)1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称行政争讼制度,它们不仅共享重要的适法条件和法律标准,而且也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解决行政争议。关于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方式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的法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查明埇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又认为撤销该补偿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故确认违法。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对李本才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决定着其应获得多少补偿,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确认违法情形,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宿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宿州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庆飞

  审判员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汤军昌

  法官助理庄明义

  书记员李枚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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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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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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