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3行初168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曾永非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埇桥区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曾永非,被告埇桥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曾永非诉称,埇桥区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埇政征补[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中不予补偿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埇政征补[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费用由埇桥区政府负担。
曾永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埇政征补[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埇桥区政府答辩称,曾永非在征收期限内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后曾永非基于征收拆除及赔偿等行政行为,多次提起行政诉讼,依据(2019)皖13行初1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埇桥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户等户籍、房产作出了调查,并对其被征收的房屋编号为C-4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面积的测算,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曾永非的诉讼请求。
埇桥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2、房产证明;3、C-4面积计算单;4、C-4安置告知单;5、航拍图;6、C-4附属物补偿补助合同;7、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示照片);8、现场选定记录(照片);9、关于公布沱河1号地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照片);10、评估结果现场公示照片;11、C-4房地产评估报告;12、安置房评估报告;13、关于曾永非房屋拆除的情况说明;14、(2019)皖13行初198号;15、执行通知书;16、埇政征补(2020)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补偿决定合法。
经庭审质证,曾永非对埇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对总面积无异议;证据5,看不懂;证据6,系其丈夫所签,但并不包含认定为不予补偿部分房屋;证据11,并未进行送达不认可;其余证据没有事实依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埇桥区政府对曾永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曾永非提供的证据关联性、真实性予以认定;埇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1-6,13-16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定,提供的证据7-12系证明评估程序合法的证据,因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2017]12号《关于对沱东1号地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沱河大堤以东、凤凰大道以西、303省道以北、纬五路以南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征收机关为埇桥区政府,征收部门为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曾永非的房屋位于该征收项目范围之内,编号为C-4。该房屋于2018年7月27日被强制拆除。
2017年7月3日,原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2017年7月8日,原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布评估机构为安徽万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安徽万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安徽万源(2017)估字第00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港丽锦绣江南东城安置小区作住宅评估为3765元/平方米,一层商业8947元/平方米、二层商业5973元/平方米。2017年7月28日,安徽万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安徽万源(2017)估字第00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C-4房屋一层为2060元/平方米,二层为2060元/平方米。2017年8月3日,曾永非丈夫王雷签订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合同,载明该项数额为22931.1元。2017年8月4日,房屋征收部门对C-4号房屋进行丈量,曾永非签订了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单,显示可予补偿房面积126.72平方米,不予补偿房屋面积98.93平方米,剩余空地50.88平方米。
曾永非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埇桥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皖13行初198号行政判决,判决埇桥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埇桥区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埇政征补[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内容为:1、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为259976元、装潢及附属物损失22931.1元、土地补偿费15264元、一次性搬迁补助633.60元、一次性临时补助费633.6元,合计299238.3元;2、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港丽锦绣江南东城安置小区9幢2901室(规划面积131.93平方米),剩余面积待上房时结算,装潢及附属物损失22931.1元、土地补偿费15264元、一次性搬迁补助1267.2元、一次性临时补助费15206.4元,安置房评估价格为3765元/平方米,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规定,在上房结算时找补差价。
另查明,曾永非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埇桥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2019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9)皖13行初155号行政裁定,认为曾永非将埇桥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曾永非的起诉。2019年8月19日,曾永非以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皖1302行初187号行政判决,确认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关于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埇桥区政府并未向曾永非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程序违法,对该评估结论不应予以采信。故补偿决定中货币赔偿的房屋价值证据不足。因原房屋评估价格不清,无法确定原房屋的价格,故产权调换中的互找差价部分亦属于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关于曾永非的房屋补偿问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埇桥区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系埇桥区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应当由埇桥区政府处理。但鉴于埇桥区政府未能正确行使其职权,且本案与补偿相关的事实已基本清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且曾永非亦同意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将对曾永非应获补偿内容直接予以确认,曾永非庭审明确要求选择产权调换,故本院对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认定。
1、关于补偿标准的确认
本案系因房屋征收而引发,案涉沱东1号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作为该征收区域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予以普遍适用,故对曾永非的补偿标准亦应参照该补偿方案予以确定。考虑到曾永非的房屋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已被违法强拆。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规范征收的角度考量,对曾永非的相关补偿均按照第一时间段签约予以确认。
2、关于房屋的补偿认定
曾永非认为其房屋均应予以安置。沱东1号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关于被征收房屋认定规定,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有些房屋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在征收时应如何认定可予补偿面积,则需要政府在保护长期事实存在的房屋权利人的利益与避免违法建设者获益之间进行权衡,涉案补偿方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以2008版航拍图认定可予补偿面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埇桥区政府提供征收面积计算单按照航拍图测量计算符合规定,故曾永非可予补偿房屋面积126.72平方米,不予补偿房屋面积98.93平方米,剩余空地50.88平方米。
沱东1号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产权调换奖励规定:1、差价优惠,第一时段内不补交差价;2、面积奖励,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0%;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八折予以结算,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旧料回购费。结合在该区域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对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房屋及院内容积率低于1:1的土地按照9:1置换房屋面积,从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角度考虑,曾永非不予补偿部分房屋及土地总面积为149.81平方米(98.93平方米+50.88平方米),予以折算房屋面积16.65平方米(149.81平方米÷9)。故曾永非应予安置房屋总面积为平方米156.05平方米(126.72平方米×1.1+16.65平方米),在该面积内不找补差价。因曾永非拒绝选择房源,本院无法在判决予以确定,可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协商选择。
3、关于土地补偿费、装潢附属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认定
关于土地补偿费。因土地已经予以折算房屋,故本院不再予以计算认定。
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曾永非的房屋于2018年7月27日被拆除,埇桥区政府应自该日起支付曾永非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依据《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第五条之规定,住宅房临时安置费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24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3个月按该规定发放。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本案中,埇桥区政府应支付曾永非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的临时安置费15206.4元(126.72平方米×5元×24月),2020年7月以后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10元计算,每月计发1267.2元,支付至交房时为止。
关于装潢附属损失。曾永非的丈夫王雷已经签订装潢附属物合同,载明该项数额为22931.1元,本院对该项损失予以认定为22931.1元。
关于搬迁费,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的,按房屋合法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支付2次搬迁费。一次性搬迁补助2027.52元(126.72平方米×8元/平方米×2),故本院对该项损失认定为2027.52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对原告曾永非作出的埇政征补[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补偿曾永非156.05平方米住宅,具体安置房源由双方协商选择,实际安置面积差额部分按补偿方案规定找补差价;
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永非临时安置补助费15206.4元,2020年7月至交付时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计发1267.2元;搬迁费1267.2元;装潢附属损失22931.1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中涉及金钱给付的,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庄明义
审判员郝菊香
人民陪审员张贞英
法官助理李枚娟
书记员吴思雨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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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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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