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6行初4号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3MB0L39756B。
法定代表人朱龙,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戴启远,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席前进,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飞,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郭淑侠因不服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山区政府)作出的相政〔2019〕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淮复决〔2019〕54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补正后,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淑侠的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相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华、许光耀,淮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席前进、邵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19年7月17日,被告相山区政府对郭淑侠位于东街道机厂路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房产证证载面积307.80平方米的房屋,作出相政〔2019〕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82号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一、按照《机厂路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二、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结果:(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得货币补偿金额1682619.20元。(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的补偿方式,应得购房券补偿金额2422570.40元。三、限郭淑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移交。该补偿决定同时告知了复议、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淮复决〔2019〕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相山区政府作出的《82号征收补偿决定》。
【当事人主张】
原告郭淑侠诉称,原告于1996年7月15日取得案涉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渠城集建96字第0203031704059号,面积176平方米),1998年7月取得《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HB98-076号),2004年7月1日取得《淮北市私有房地产权证》(产权证号014083,建筑面积307.8平方米)。2019年7月24日,相山区政府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经复议,淮北市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54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82号征收补偿决定》。原告认为相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市政府复议维持的决定错误。具体为:1、原告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相山区政府作出的相政〔2017〕134号《关于机厂路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134号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为“项目位于机厂路西侧,老看守所东侧”,而原告的房屋位于机厂路西侧,康复巷东侧,老三中北侧,环山南侧。老看守所位于老三中南侧,其以东方向显然不包括原告的房屋。2、原告的住房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山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3、自2018年3月20日征收公告发布后,无人对其房屋进行丈量、确认,相山区政府于当月25日即与评估公司签订了估价委托书,委托评估原告的房屋,评估程序违法。淮北市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的错误决定。请求判决撤销相山区政府作出的《82号征收补偿决定》及淮北市政府作出的《54号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郭淑侠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渠城集建96字第0203031704059号);
证据2.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HB98-076号);
证据3.淮北市私有房地产权申请登记表;
证据4.房地产权证存根一份(所有权证号014083);
证据1-4证明原告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
证据5.《82号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被告相山区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事实;
证据6.《134号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证明1、原告房屋不在征收范围的事实;2、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征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事实;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作出《82号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
证据7-8.《54号复议决定》、送达回证,证明淮北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及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向法院起诉的事实;
证据9.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证明相山区政府于2018年3月25日即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房屋进行估价的事实。
被告相山区政府答辩称:1、答辩人作出的《134号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表述为机厂路西侧,老看守所东侧,但机厂路向南延伸至淮海路,向北延伸到环山路。结合《关于相山区2017年度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确认的四至区域,可以确定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依据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通知》的精神,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相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没有错误。3、房屋征收单位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被答辩人就房屋拆迁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征收工作人员送达了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并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送达给原告。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原告要求撤销相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相山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证据1.《关于相山区2017年度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及附图(皖政地〔2017〕1271号),证明原告的涉案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
证据2.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机厂路西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证书(2018)皖淮国公证字第2259号,证明答辩人于2018年3月20日在案涉区域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机厂路西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证据3.谈话记录三份,证明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东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三次前往原告家中做工作;
证据4.关于机厂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郭淑侠户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照片、送达回证,证明2019年5月28日向郭淑侠户送达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原告拒绝签收;
证据5.房地产估价报告(华瑞估报字〔2019〕190113号)、送达回证、照片,证明2019年7月4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给原告户,原告在法定期限10日内未申请复核;
证据6.关于机厂路西侧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户郭淑侠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证明原告不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为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法向相山区政府提出了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
证据7.《82号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回证、照片,证明答辩人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
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
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证据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表;证据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4.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5、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证据6.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7.调取的材料;证据8、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上述证据证明淮北市人民政府复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郭淑侠对被告相山区政府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房屋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证据3、4、6的三性均有异议,达不到被告证明目的,原告没有接到任何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证据5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原告郭淑侠对淮北市人民政府所举证据中关于相山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对相山区政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相山区政府及淮北市政府对原告郭淑侠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相山区政府违法征收。
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淑侠拥有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沿山居委会房屋一处。2004年3月,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郭淑侠颁发了编号014083的房地产权证,该证载明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土地总面积176平方米,房屋二层建筑面积307.8平方米等内容。
因淮北市相山区棚户区改造需要,相山区政府作出《13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征收机厂路西侧、老看守所东侧涉及东街道民生社区居民71户。需要拆除房屋面积约1.1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相山区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街道办)。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补偿的,普通住宅房屋的购房卷总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0.15公摊补助+征收奖励比例)×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估价;城中村房屋的购房券总金额=核定宅基地面积×(0.8+征收奖励比例)×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估价+二层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于2018年3月20日在机厂路西侧地块棚改范围内予以张贴。
2018年3月25日,东街道办委托北京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对郭淑侠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华瑞估报(2019)190113号《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20日为估价值时点,评估单价544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674432元。2019年7月4日,东街道办工作人员将该评估报告送达给郭淑侠,郭淑侠拒绝签收。2019年7月17日,相山区政府作出《82号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的补偿内容关于货币补偿金额1682619.20元的计算方式为:被征收房屋现状评估金额1674432元+搬迁费800元+临时安置费7387.2元;关于购房券补偿金额2422570.4元的计算方式为:购房券补偿金额2406996元(353.97×6800元/平方米)+搬迁费800元+临时安置费14774.4元。郭淑侠不服于2019年9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淮北市政府经延期审理30日,并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54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相山区政府作出的《82号征收补偿决定》。
另查明: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皖政地〔2017〕1271号《关于相山区2017年度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在东街道办等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8.8143公顷。郭淑侠房屋所占用土地在该批复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淑侠所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土地,该房屋位于相××××路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虽然,被告相山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134号房屋征收决定》,但相山区政府公告《134号房屋征收决定》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将案涉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故无论相山区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与否,均不影响征收部门对郭淑侠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实施征收与补偿。在郭淑侠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相山区政府具有对郭淑侠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征收部门确定集体土地上住宅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置、补偿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补偿,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对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则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地上附着房屋的补偿标准确定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本案中,相山区政府将郭淑侠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委托评估。评估公司未考虑该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因素,作出了(2019)190113号《房产价格评估报告》,该估价结果反映的是案涉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下的市场价值,相山区政府将该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郭淑侠房屋及所占用土地的货币补偿数额,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此外,相山区政府未提供征收实施单位对郭淑侠房屋及土地的现状调查、核实材料,无法判断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在征收时的具体状况。因此,相山区政府作出《82号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安徽人民政府未就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制定统一的标准,而是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2020年5月6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但该规范性文件未涉及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所包含的合法住房财产权益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在郭淑侠未主张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相山区政府应当按照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规定,并在保障郭淑侠所享有的合法住宅权益的基础上,给予以郭淑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综上,相山区政府作出《82号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淮北市政府在复议程序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上述情形未予审查处理,依法均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相政〔2019〕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淮复决〔2019〕54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永广
审判员郑慧
审判员侯丽
书记员马嵘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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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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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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