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1行初61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欧阳修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冬梅,该区区长。
出庭负责人谭仁玲,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方军,该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原,该区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原告陈凯不服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凯,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谭仁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军、黎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22号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被征收人陈凯所拥有的位于凤凰西路342号2幢401室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补偿决定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货币补偿总金额441289元,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滁州市菱溪苑三期40栋BG1802室,价值368748.36元,征收人在被征收人陈凯领取房屋时支付房屋差价68558.64元。
【当事人主张】
原告陈凯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22号征收补偿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1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22号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延伸,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无法认可;未将其房屋纳入商品房范围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送达程序违法,申请复核只有三个工作日,导致其无法申请复核;未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安置,故该补偿决定具有不公平性、不合法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原告陈凯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证明对征收决定与补偿安置方案正在上诉审理中;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证明本案补偿决定书上房屋的价格不是市场价格,也未就近安置;3、房地产转让合同(同小区同地块房屋转让合同),证明补偿决定书上房屋的价格不是市场价格。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辩称,1、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陈凯所拥有的位于凤凰西路342号2幢401室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琅琊区房屋征收部门与陈凯多次协商安置补偿事宜,但陈凯要求过高,不符合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未能与陈凯达成补偿协议。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本人。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提供了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并相应准备了货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符合相关规定。2、陈凯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陈凯虽然对征收决定起诉,但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因此,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有权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陈凯的诉讼请求。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征收公告》(附含《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中都大道北延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中都大道北延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界线图)及公示照片,证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地块发布征收公告,其中明确签约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23日;2、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认证表、《关于中都大道北延地块评估公司情况公示》及公示照片(附《中都大道北延地块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征求意见表)、分户评估报告及公示照片、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其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调查、认证、评估等工作,房产征收估价报告书已送达陈凯;3、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谈话记录3份、《关于对陈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证明征收部门多次与陈凯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滁琅房决字第22号)、送达回证及征收范围内公告公示照片,证明超过签约期未能达成协议,其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陈凯及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5、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协议各一份、货币补偿资金证明和过渡周转用房证明,证明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人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和权益,足额准备了货币补偿资金和一套不小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其可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安置补偿。
经庭审质证,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陈凯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合法性与关联性,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相对独立;证据2属于行政法规,不应当作为证据,不予质证;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房屋价格系评估公司作出,陈凯未依法行使自己权利,不认可证明目的。
原告陈凯对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合法性,评估报告书送达程序违法,只给其三个工作日申请复核,导致其无法申请复核;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谈话笔录字迹潦草,其不认识;证据4无异议;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房屋评估价格过低,安置不合法,未就近安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陈凯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不属于证据,不予确认;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提的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中都大道北延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陈凯拥有的位于凤凰西路342号2幢401室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与陈凯协商补偿未能达一致意见。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陈凯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18年12月18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陈凯可在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①房屋评估价值412861元;②搬迁费800元;③临时安置费3982元(四个月);④相关附属物补偿23646元。合计货币补偿总金额为:441289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滁州市菱溪苑三期40栋BG21802室,面积90.78平方米,房屋价值368748.36元。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征收人在被征收人陈凯领取房屋时向其支付房屋差价68558.64元。3、被征收人陈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申请方式向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上述1、2两项补偿方式之一。逾期不选择的,对陈凯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
【一审法院认为】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本案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对陈凯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本案的评估报告没有向陈凯进行有效送达,也没有告知陈凯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有申请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因此,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滁琅房决字第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金虎
审判员苏春琴
人民陪审员宫如珍
书记员周杨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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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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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