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法院
(2018)皖1225行初91号
案由:行政强制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
1、被告县行政执法局2018年8月3日是否参与拆除涉案原告房屋;
2、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案件概述
原告方殿宇诉被告阜南县方集镇人民政府、被告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一案,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同年8月22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权已由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经向原告送达答辩状(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释明,其变更阜南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阜南县方集镇人民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阜南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殿宇及其委托代理人苗薇薇、被告阜南县方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俊、被告阜南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卢庆同、徐付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方殿宇诉称,原告系阜南县方集镇人,在该镇新兴路南侧拥有合法建筑,办理南房字第××号房权证,房屋性质为私产,规划用途为商住,其中一层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及销售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二层用于居住,房屋造价成本较高。现相关单位对房屋进行征收,因原告认为征收涉嫌违法,赔偿标准过低,未与任何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8月3日,二被告组织相关单位未事先通知,在原告未签订有效协议、也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房屋内外的财物被毁。原告认为,二被告无权拆除原告的房屋,既无实体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8月3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南房字第××号房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房屋被拆除前、中、后的照片共十四张;4、阜南县公安局方集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5、限期拆除通知书;6、视频资料。上述证据证明:被强拆房屋性质为商住两用并办有合法经营手续,系二被告实施强拆,拆除当天二被告负责人参与并指挥强拆行为。
被告阜南县方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方集镇政府)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的房屋征拆属于阜阳市重点工程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沿淮公路(阜南方集段)畅通工程项目,该项目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923号批复。方集镇政府从2017年起即安排工作人员及方集社区干部对原告及其家人宣传政策说服动员,但原告以房屋补偿标准低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拆除房屋,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沿淮畅通工程的施工进度。答辩人依照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相关规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并支付了征收补偿费用,并协助将原告的房屋拆除,拆除行为合理合法,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集镇政府在法定限期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一)主体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书。(二)事实证据及程序证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阜南方集段)畅通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阜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阜南方集段)畅通工程征收土地公告》;3、阜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畅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4、方集社区,张军、李华刚、郑伟、郑西亮、李华明、李孟洲、杨贺喜证明;5、方集社区证明;6、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单;7、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审批表及存单;8、方集社区情况说明,黄金刚、李华友、王海舰证明;9、阜南国土资源局《限期领取补偿款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送达回证、图片及问话笔录等。上述证据证明:征收原告的土地经法定部门审批,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已发放到原告账户,土地征收部门按照程序向原告作出交出土地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拒不履行。
被告阜南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局)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涉案房屋属于阜阳市重点工程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沿淮公路(阜南方集段)畅通工程项目,该项目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923号批复。在其房屋被征收前,县土地主管部门已依法对征用土地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土地实施公告,用地手续齐全。因原告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并拒绝拆除房屋,严重影响了沿淮畅通工程的施工进度。县土地征收部门先后向原告下达《限期领取补偿款通知书》和《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但原告均未履行。由于施工急需,方集镇政府将原告的房屋拆除,我局派驻方集镇城管中队配合方集镇政府向原告及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及思想动员。庭审中补充意见:拆除行为是由方集镇政府组织实施,我局不是实施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县行政执法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
经庭审质证:(一)被告方集镇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5、6无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涉案房屋没有商业经营行为,房屋拆除行为是方集镇政府组织实施。被告县行政执法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质证意见同方集镇政府,证据3、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房屋拆除前、中、后的现状及拆除行为由方集镇政府组织实施不能证明我局参与实施拆除行为。
(二)原告对被告方集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4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没有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盖章,补偿公告、安置方案附件未盖公章;证据5-9-的三性均不认可,该组证据与强拆行为均无关联性。同时认为无法核证言的真实性,且证人如何选出无任何说明;原告未收到评估报告单,评估公司如何选定不明确,不能证明评估程序合法;方集居委会系方集镇政府下级部门,不能排除事后加盖公章;原告未接到发放补偿款通知,也未收到补偿款;证据9系其自行收集,不能排除系房屋强拆后制作,且原告亦未收到。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交可以证明二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予以确认。
2、被告方集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的相关证据,因涉案征收行为不是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对上述证据,不进行确认。二被告均未提供强制拆除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对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殿宇系阜南县方集镇方集社区居民,在该镇拥有一处房屋,2001年5月31日办理南房字第××号(集体)房权证,房屋为两层,建筑面积为293.96平方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923号《关于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沿淮公路(阜南方集段)畅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阜南县人民政府南征字(2017)34号《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沿淮公路(阜南方集段)畅通工程征收土地公告》及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南国土资征告(2017)11号《临泉宋集至颍上南照沿淮公路(阜南方集段)畅通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原告居住地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已纳入被征收范围,原告与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7月28日,经阜南永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单,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玖佰叁拾捌元(215938元)。2018年7月4日,方集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五日内自行拆除。同年7月13日,方集镇政府按照方殿宇房屋评估价格,在阜南农村商业银行方集支行为其办理金额为叁拾叁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玖角的存单一张;7月25日,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土限领字(2018)第001号限期领取补偿款通知书(因原告拒绝领取,上述存单现暂存在方集镇财政所);7月29日,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土资(责告)(2018)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并送达。因原告未自行拆除房屋,2018年8月3日,二被告组织人员及机械将原告上述房屋强制拆除。拆除当日,原告儿子方某某报警称其房屋没有达成拆迁协议即被强行拆除,方集派出所民警出警,建议其向上级部门反映诉求或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另查明:原告方殿宇于2010年9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者姓名为方殿宇,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经营及销售,经营场所为原告的身份证地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县行政执法局2018年8月3日是否参与拆除涉案原告房屋;2、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关于焦点1,被告县行政执法局认可原告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称系方集镇政府实施拆除,其派驻方集镇城管中队仅是配合向原告及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及思想动员,未参与实施拆除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组织实施并参与强拆的主体系方集镇政府和县行政执法局。关于焦点2,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被告县行政执法局未提供证据,被告方集镇政府仅提供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的相关证据,未提供强制拆除的相关证据,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二被告未履行正当法定程序,即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拆除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关于被告县行政执法局称强拆行为不是其实施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8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方殿宇位于阜南县方集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南县方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孝琴
人民陪审员方影
人民陪审员陈皖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东风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