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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3-12-04 13:54:08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19)皖1202行初204号

  案由:行政强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案件概述

  原告王学林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湖景区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告西湖景区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学林及委托代理人何立京、付贵元,被告西湖景区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邵光鹏、师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学林诉称:原告系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梳庄村王庄村民,其宅基地及房屋因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毛庄到木庄乡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被征收,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涉诉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被确认违法,被告应当将其拆除的原告涉诉房屋恢复原状并退还原告或赔偿原告损失,并将原告所有的被埋在被拆除房屋下面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梳妆村王庄的房屋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学林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有:1.房屋所有权证、梳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证明;2.《阜阳市颍州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毛庄到木庄乡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阜州政征〔2018〕17号)。证据1、2证明原告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已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强拆违法,原告起诉主体适格。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595号行政裁定书;4.强拆现场视频光盘、照片。证据3、4证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实施了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

  被告西湖景区办事处辩称:答辩人为实施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毛庄到木庄乡村道路改扩建工程,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批复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及安置方案公告,并依据颍州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未与原告就房屋的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答辩人委托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梳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梳妆村委会﹚将涉案的房屋依法拆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湖景区办事处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挂〔2018〕102号《关于颍州区2017年第二批次等2个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3.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秘〔2018〕204号《征地公告》;4.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8〕413号《关于阜阳市2018年度第0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5.阜阳市国土资源局〔2018〕42号《阜阳市2018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证据1-5证明原告的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被告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达到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学林的涉案房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梳庄(妆)村王庄。西湖景区办事处为实施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毛庄到木庄乡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于2018年4月10日委托梳妆村委会将原告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2018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8〕413号《关于阜阳市2018年度第0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白行村、梳妆村集体建设用地39.0879公顷。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7月16日,原告以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西湖景区办事处委托梳妆村委会实施拆除原告的房屋,西湖景区办事处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授权,其行使的主体、程序、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西湖景区办事处应当提供其依法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证据,被告未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判决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学林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梳妆村王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阳

  审判员王玉瑜

  审判员李黎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诗蕊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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