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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赔偿案件裁判观点17则

时间:2024-03-13 10:3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国陈

  一、参考案例金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处分并行政赔偿案

  2023-01-3-020-00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1)最高法行申828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参考案例董某彪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京03行赔终5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诉讼目的和宗旨出发,在征拆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一并处理,基本规则是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其中,对于应补未补部分,在赔偿程序中一般应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作为参照依据。但对于征拆项目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原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权利人不公平,无法补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行使司法裁量权,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参考案例陈某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2 / 行政 / 行政赔偿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2.11.07 / (2002)大行终字第9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应当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在公民生命权受到威胁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采取气焊割门的救助方式,一般情形下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四、参考案例吕某蕾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3 / 行政 / 行政赔偿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20 / (2016)辽行赔终1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主张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采取现房安置方式的,安置房屋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标准及使用价值;采取货币赔偿方式的,不低于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2.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补助的货币赔付时间从房屋被强拆之时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时。人民法院认定过渡安置补助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租房费用的市场价格因素。

  3.因房屋违法强拆,原告主张屋内财产损失,但未就损失情况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提出对违法人员追偿、追责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等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之诉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参考案例徐某等4人诉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4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街道办事处在有关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其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是适格被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宜以相应的人民政府为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由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其后果,由此引发的诉讼,亦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适格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街道办事处超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违法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六、参考案例李某霞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5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七、参考案例张某宝诉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6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最高法行赔申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应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在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无法通过充分的证据确定相关损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考虑案情背景、物品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案涉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
 

  八、参考案例镇江市某甲公司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市某乙公司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7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6 / (2021)最高法行再24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直接损失”,是指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通常,对企业厂房实施征收,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给予被征收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等。由于企业关停厂房被拆除,未被拆除但已废弃、无法再利用的附属设施,如化工水塘,亦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
 

  九、参考案例胡某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8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最高法行赔申55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十、参考案例某商行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10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2.06 / (2017)皖行赔终5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损害发生原因,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参考案例曲某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1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18 / (2017)京行赔终5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房屋征收案件行政赔偿标准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在审理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时,赔偿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十分重要,不同的时点会造成赔偿价值的巨大差距。基本规则是征收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低于征收房屋所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如果因时间跨度很大,采取征收补偿阶段的参考时点作出赔偿,不能保证原告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与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在实质上是公平的,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2.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赔偿方式要尊重当事人意愿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如果希望得到与被征收房屋相对应的安置房屋,避免因房价波动对赔偿金的计算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在赔偿方式上可优先考虑安置房屋的赔偿方式,除非被征收人坚持要求以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十二、参考案例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4-11-3-020-00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渝05行赔终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强推承包地行为发生时的现有的财物和既得利益,还包括未来可得财物和未来可得利益,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在赔偿标准上,可以参照当地统计年鉴确立的产量,以及国家收购价格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三、参考案例石某、宋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2024-12-3-020-00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鲁01行赔终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赔偿限于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本案中,石某、宋某在涉案地块上建造的鸡舍因没有办理批准建设及用地手续,不属于合法的财产利益,但建造鸡舍的建筑材料系其合法取得,合理拆除后的残值部分应属石某、宋某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某街道办事处应对残值部分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确实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应结合案件调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酌定行政机关赔偿相对人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承包土地的村民对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建设的养鸡设施不具有合法利益,被强制拆除后亦不应按照合法利益进行赔偿。因该案中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强拆时对可利用建筑材料尽到了注意、保管和移交义务,故法院判决对可利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赔偿。
 

  十四、参考案例毕某诉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4-12-3-020-002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鲁10行终6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建筑采取破坏性方式进行强制拆除的,虽然受害人对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利益,但是建筑中可分离并可继续使用的部分,若因破坏性强制拆除行为降低价值的,对价值减损部分,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参考案例刘某明等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4-12-3-020-003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0)最高法行赔申40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征收房屋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无证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因房屋灭失而对房屋面积不能举证,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房屋面积的责任。

  2.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双方明显可以直接提供而未提供,或者发现关键证据当事人很难获取而法院明显能够直接调取,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或者主动调取证据。如法院不行使上述职权,而要求双方另行提供证据再起诉讼,属不当行使审判权。
 

  十六、参考案例郑某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

  2024-11-3-020-002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浙行赔终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十七、参考案例主某国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4-12-3-020-004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09 / (2022)京行赔终2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在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前,既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拆除房屋,且截至诉讼前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赔偿损失范围既包括赔偿请求人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也包括其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2.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不得低于依法补偿的标准,也应当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罚,填平补齐赔偿请求人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3.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应当及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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