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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裁判观点23则

时间:2024-03-22 17:05: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国陈

  一、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的审查标准

  案例名称: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11-3-22-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三原县人民法院 / 2017.04.11 / (2016)陕0422行初2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在取得项目建设批复、环境影响批复、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后,长期不进行项目建设的,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经合理确定履职内和履行期限后,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建成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履行法定职责。
 

  二、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

  案例名称:吴某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2023-11-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07 / (2015)宁环行初字第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对项目后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建设项目相邻权人认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提出投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予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履行相关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
 

  三、企业因环境保护需要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依法应予行政补偿

  案例名称:某金属铸件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1-3-021-002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皖18行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相对人依法成立且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基于环保整改需要责令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并拆除不动产的,应及时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以履行必要法定程序为前提

  案例名称: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吉01行终30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无权直接干预村民自治事项。但是,对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或不履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村民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促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职时作村民委员会答复意见的“搬运工”,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虚化。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简单以村民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或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五、滥用诉权的认定

  案例名称: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3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代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

  2.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明显不成立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六、市、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部门的补偿安置义务

  案例名称: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4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8)最高法行再12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七、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可转化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5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政府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市、县人民政府如果在会议纪要中确定了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事项,属于以承诺的方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本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与职责。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监督并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依法、正确、全面履行会议纪要议定事项。

  3.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房屋征收补偿中有独立补偿利益的房屋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案例名称:某茶馆诉开广东省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6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九、因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引发的行政赔偿标准确定问题

  案例名称:刘某某诉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1-007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2)最高法行赔再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征收土地已被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基于填平补齐损害原则,应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2.对于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确定,应当考量以下因素: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参照已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全面考虑征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循相同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体现征收的公平公正;赔偿应体现对违法征收行为的惩戒,在未批先征的情形下,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综合考虑占地行为发生至征地批复作出期间原告不能用地的损失及征地批复作出至赔偿款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因素,酌情上浮赔偿金额;同时,根据损益相抵原则,赔偿和补偿不应重复,对于已经通过补偿方式获得相应救济的,应予扣除,不应在赔偿中重复支持。
 

  十、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尹某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案

  2023-01-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1)最高法行申822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权益保障之价值取向

  案例名称:罗某钟等诉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6-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闽08行终1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十二、会议纪要构成行政允诺时可以作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的依据

  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8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0)沪02行初9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应以其议定事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若会议纪要已转化为外部行政行为,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则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相对人能否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确认的补偿职责的,在确定涉案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对议定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会议纪要议定的补偿事项符合行政允诺的特征,且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相对人又存在获得补偿的权利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行政相对人的诉请。
 

  十三、纳税法律原因嗣后消失情形下的退税规则

  案例名称:沈某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21-009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19)京02行终96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缴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其不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十四、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与被投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

  案例名称:兰某涛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10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05 / (2021)最高法行申303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投诉举报人如果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则其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均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十五、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程某诉某卫生健康委员会、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1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2021.11.15 / (2021)豫0724行初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是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医疗保健机构未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不仅仅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同时还侵犯《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签发和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影响公民取得中国国籍、户籍登记、血亲关系认定和母婴保健服务等相关权益。本案新生儿的父亲向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申领材料符合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条件要求,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办理。
 

  十六、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履行程度应与保障村民知情权、村民自治范围相适应

  案例名称:马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2024-12-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京行终139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村务公开行政监督案件属于典型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该类诉讼的实质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公开相关村务的职责。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撤销之诉的形式表现,即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答复。但是,在审查内容上不能仅局限对行政答复的合法性审查,而应当全面审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能否成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接到村民村务公开行政监督申请后是否尽到了调查核实职责。二是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后是否作出了相应的答复或决定。三是履责请求在实体法上能否成立。四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否还有判断裁量空间。
 

  十七、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侵害村民权利时乡镇政府须履行监督职责

  案例名称:王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4-12-3-021-002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京01行终18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某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职责,应依法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2.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监督职责问题。镇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处理,利用对村民自治的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实现。只有在镇级人民政府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决定是否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上述实质性审查后,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
 

  十八、楼下住户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案例名称:秦某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4-12-3-021-003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鲁行申2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楼下住户可以就楼上违规建设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楼下房屋与楼上区域有直接接触面积,可以推定楼上建筑区域的使用方式变更与楼下住户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情形。本着最大程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楼下住户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十九、对个人征信授权事项及授权主体的审查与认定

  案例名称:刘某某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履行征信监管法定职责案

  2024-12-3-021-004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4.22 / (2019)沪74行终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在申请金融产品过程中,手动勾选“阅看及同意”《征信及综合授权书》一般为申请贷款的必经环节,相关授权书已明确载明由申请人授权金融机构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并自行承担授权的相关法律后果。故申请人点击阅看并自主勾选“同意”后提交完成申请流程,即视为其知晓并签署了相关授权书,相关金融机构据此取得征信查询授权,不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二十、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的必要性

  案例名称:孟某诉滨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2024-12-3-021-005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1)苏行再3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单独行政行为诉讼案件时,应当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在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之诉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类型未予区分,突破上位法将不予补偿范围仅限定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范围内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参照适用。
 

  二十一、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案例名称:刘某柱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4-01-3-021-002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最高法行申1420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起诉人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二十二、新生儿姓名无法协商确定不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阻却要件

  案例名称:高某诉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13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8)苏06行终71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为新生儿命名是其监护人的义务,不得随意抛弃和滥用。当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考虑新生儿的成长条件、受抚养及教育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为新生儿命名的主体。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其目的是审核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并以留存复印件的形式作为备查需要。当新生儿父或母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另一方身份证原件时,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十三、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该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案例名称:肖某元诉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案

  2024-12-3-021-006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赣08行初5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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