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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怀远县政府于2019年11月19日对原告杨付昌户作出的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1-09 09:03:05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3行初42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明生,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叶波,怀远县政府大建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正,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付昌诉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付昌,被告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叶波、李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9日对原告杨付昌户作出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告的房屋位于安徽省××荆山镇靠山社区杨庵片7号附1号,房屋面积157.08平方米,房屋占地为父亲杨井忠取得的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主要理由:1、补偿决定认定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无依据,一是原告持有的怀集用(2000)字第064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实该土地为集体土地;二是该地属于原荆山镇靠山村,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能视为国有土地。2、即使视为国有土地,该补偿决定未按照《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原告安置。一是原告不了解原荆山镇靠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情形;二是国家并无法律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何种方式予以安置补偿。3、即使涉案房屋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一是被告称原告要求安置97平方米的住房两套且不付差价与事实不符;二是原告2008年“二调图”上有标注面积20.35平方米,被告已经予以确认,即使原告未积极配合征收,“二调图”上有标注面积也应当予以补偿;此外,被告作出该决定未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故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目的:1、被告作出决定认定涉案土地系国有土地;2、被告作出决定对原告“二调图”已有的20.35平方米面积不予补偿;3、被告称原告不积极配合征收,且要求不支付房屋差价款错误。

  3、怀集用(2000)字第0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2000年8月15日时涉案土地系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

  4、户口簿复印件。证明1、原告与杨井忠系父子关系;2、原告涉案房屋系在杨井忠宅基地上所建。

  被告怀远县政府答辩认为,县政府作出的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安徽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直接建房外迁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2、安徽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新建庄台、保庄圩迁入安置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皖淮行蓄洪办函〔2019〕4号);

  3、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怀远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直接建房外迁安置2019年实施方案的报告(怀政秘〔2019〕6号);

  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怀远县2019年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直接建房外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皖发改移民函〔2019〕136号)。

  证据1-4证明淮干滩区项目是由省政府批准的为了民生工程而实施的移民迁建项目。

  5、怀远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工作调研推进会会议纪要(2019年7月4日);

  6、怀远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19年12月23日);怀远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推进会会议纪要(2019年3月19日);怀远县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安置补偿方案研判及集中安置建设工程推进会会议纪要(2019年3月20日);

  7、城乡规划图、红线图;

  8、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干滩区移民迁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及照片;

  9、关于下达汽车中心站周边配套道路、淮干滩区移民迁建项目征迁任务的通知(怀建办〔2019〕5号)。

  证据5-9证明怀远县政府迁建工作符合整体规划,实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9年淮河行蓄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地居民迁建工程中央投资和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9〕219号)。

  证明淮干滩区项目的资金是已经专款专户使用。

  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

  12、照片7张;

  13、被征收户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审核表;

  14、关于要求对淮干滩区拆迁户杨付昌、贾仲春两户房屋合法性进行鉴定的函;关于对杨付昌、贾仲春两户房屋合法性进行的认定(怀自然资函〔2019〕36号);

  15、评估表;

  16、微信(大建办的微信群)照片22张。

  证据11-16证明政府对原告的房屋性质以及合法性进行了调查认定,因原告不愿意进行结算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17,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路家前案件中关于土地性质认定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对原告所在地区土地性质的认定是按照国有土地认定的,并且是按照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4三性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8有异议,补偿方案没有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对其他证据5、6、7、9没有异议。对证据10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不知道这个事情。证据11登记表上是杨井忠(原告父亲)的名字,调查表上包括原告及兄弟、父亲名下的房屋,且未签字。对证据12照片有异议,未看到。对证据13有异议,还有建筑房屋政府没有测量到。对证据14有异议,当时办土地证是所在居委会2000年之前办的,大家都没有房屋建造许可证。对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证明第二条内陆滩涂(116地类代码)和建制证(地(地类代码202异议,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对公示表有异议,房屋面积计算有问题,1999年之前原告父亲把他盖的房子分给我们三兄弟了,每人两间59点多平方米,厨房一间没测量。2008年又建了四间,大约面积是120平方米左右。对证据16有异议,对方跟我沟通过几次,没有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房屋面积不一致等原因。

  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原告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实淮干滩项目是由省政府批准的居民迁建项目。原告对证据5、6、7、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实被告怀远县政府按照上级的要求具体实施居民迁建项目,划定了居民迁建范围,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原告虽对证据8补偿安置方案及照片不予认可,但被告提供的证据12照片已显示该方案在本征收区域内公示,故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以认定。证据10(皖发改投资)〔2019〕219号通知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认定,能够证实淮干滩区迁建资金来源及专款专户使用情况。证据11调查登记表中房主记载为“杨井忠”,产权人为“杨付保、杨付成、杨付昌”,且该表上无被征收人签字,无法确认原告及其兄弟等分户及各自房屋在被征征收前的具体情况,故关联性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证据13审核表上无被征收人签名,故关联性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证据14“关于对杨付昌、贾仲春两户房屋合法性的认定”的函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能够证实杨付昌户房屋无建设审批合法手续。证据15评估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涉及“杨井忠、杨付保、杨付成、杨付昌”户共同房屋评估情况,故达不到被告证实杨付昌户房屋单独评估的情况。证据16微信截图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能够证实被告政府工作人员与杨付昌户沟通补偿安置情况,因原告不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证据17路家前案件中涉及的土地性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调取。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3真实性是无异议的,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荆芡乡靠山镇已经规划在怀远县荆山镇之内,原告的土地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征迁补偿方案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能够证实原告主体身份。证据2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本案诉争标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3怀集用(2000)字第0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能够证实使用权人为原告父亲“杨井忠”。证据4户口簿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能够证实杨井忠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0日,安徽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行洪办)下发《关于编制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直接建房外迁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2019年1月9日又再次下发了《关于编制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新建庄台、保庄圩迁入安置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皖淮行蓄洪办函〔2019〕4号),要求辖区内各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并做好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居民迁建任务。2019年3月,怀远县政府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怀远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直接建房外迁安置2019年实施方案的报告》,并得到了省发改委的审批。怀远县行蓄洪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为此多次召开了推进会议,确定了淮干滩区移民迁建项目征迁红线图;被告怀远县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制订了《淮干滩区移民迁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对象是“乳泉社区、靠山社区、老西门社区淮干滩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区域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相关规定的通知》(怀政〔2014〕22号)的规定执行。

  原告杨付昌系怀远县荆山镇靠山社区居民,其所居住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未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19日,被告作出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认为,“被征收人房屋面积157.08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被征收人所有房屋无合法的产权证件。1999年地籍图房屋标注面积59.48平方米,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简称二调图)有标注面积新增20.35平方米,之后无标注面积为77.25平方米。依照《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你户住宅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为59.48平方米。”该决定认为,原告的房屋安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一、货币补偿:房屋补偿款197301.58元;一次性搬家费535.32元;附属物及装修费39219.40元;房屋各项补偿费合计237056.30元。二、房屋产权调换:提供座落在健康花园4#楼住宅一套,房号1202#,建筑面积65.29平方米(按多层公摊计算)作为你户的安置房,按照《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户应付结构差价款10878.42元,超面积房款10470.60元,合计应付房屋新人款21349.02元;应得搬家费535.32元、附属物及装修费39219.40元,合计应得40290.04元。你户各项就得款冲抵各项应付款后实际应得房屋差价款18941.02元。”对上述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杨付昌父亲杨井忠在2000年办理了怀集用(2000)字第0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使用权面积为“303.88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集体”,房屋建筑面积“171.20平方米”,上述房屋已分别分给原告杨付昌、杨付成、杨付保兄弟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因原告杨付昌与征收部门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怀远县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被告确定的具体实施主体应当对本案原告杨付昌户的房屋性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但被告提供的有关原告户调查表上所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土地性质等,原告未予签字确认,且原告当庭提交了其房屋所属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的证据,故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被告虽辩称原告已享受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补偿权益,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直接按照国有土地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虽然被告对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居民迁建采取国有土地上征收方式来保障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但因该区域内原告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应当给予其就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还是国有土地安置补偿选择的权利。综上,该征收补偿行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9日对原告杨付昌户作出的怀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倩

  审判员汝元琼

  人民陪审员朱敏

  法官助理王立强

  书记员吴宁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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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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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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