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2行初4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芜湖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芜湖南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韦秀芳,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晓明,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燕、李菊花、李永华、李富贵、李永祥(以下简称五原告)不服被告芜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第19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芜湖县2017年度城北城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于当月28日向被告县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18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恢复本案的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燕、李菊花、李永华、李永祥共同委托代理人暨原告李富贵,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晓明、后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五原告诉请依法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理由如下: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未进行公告,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一是其房屋不属于棚户区范围,相关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出于商业开发目的;二是征收决定不符合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是被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没有告知听证权利并进行听证;四是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经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五是房屋征收前没有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没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六是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被告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前,未按规定将补偿费足额存储到位,并专款专用。二、作出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不足,严重违法。一是被告未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补偿没有依据;二是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对评估的房屋及土地未进行调查;四是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或安置的选择权;五是补偿决定书没有包含原告搬迁、临时安置费和停业停产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芜湖县2017年度城北城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证据2,芜湖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经计基字(1997)075号《关于同意建门面房的批复》;证明案涉五间门面房和二间公房来源。证据3、证据4,芜湖县造纸厂和蟠龙工程处关于建设门面房的协议书;证明案涉五间门面房和二间公房来源、五间门面房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归五原告,原告资格适格。证据5,五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父亲李世平的县造纸厂社保证;证明五原告身份信息,其父曾是县造纸厂职工。证据6、证据7、李世平死亡证明,五原告与李世平父子关系证明,证明五原告对案涉房屋土地拥有权属,原告资格适格。证据8,芜湖县造纸厂土地使用权证;证明五原告对案涉房屋所属土地及门前空地拥有权属。证据9,李世平与蟠龙工程处冯绍林购房协议及付款凭证;证明案涉五间门面房和二间公房来源,五原告对房屋所属土地及门前空地拥有权属。证据10,芜湖县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李富贵)与芜湖县造纸厂租房协议书,二间公房租金支付票据;证明二间公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归五原告,原告资格适格。
被告县政府辩称,一、县政府作出案涉补偿决定前提合法,符合有关“四规划一计划”的规定。二、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已具备执行效力。三、被告依法向五原告送达了房屋评估报告。四、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投票确定。五、关于五原告房屋性质及所有权已做调查认定,土地使用权归芜湖县造纸厂。六、补偿方式明确,内容合法,保障了五原告的相应选择权。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已在本案补偿决定中明确。
被告县政府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举证如下:证据一,芜湖县人民政府〔2017〕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本院(2018)皖02行初1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证明案涉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原告对此进行诉讼,尚在审理中。证据二,〔2017〕第19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结算表;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证据三,《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2017棚户区改造及防洪治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选房地产评估机构结果汇总表》;证明推选房地产评估机构合法。证据四,投票及计票现场照片,关于推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照片、部分选票(其他选票备查);证明推选房地产评估机构过程真实。证据五,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照片;证明送达合法。证据六,《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第10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补偿决定作出程序合法。证据七,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快递单及证明;证明该决定已依法送达。证据八,照片一组;证明补偿决定已在征收区域张贴公告。
经质证,五原告对被告所举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对五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认为:第1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只能证明被告起诉的资格;第2组——第7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该几组证据都只能证明五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并不能证明对五原告对案涉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第8组证据,也恰恰证明了该几间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归芜湖县造纸厂所有。第8组、第9组、第10组证据同样也不能证明五原告取得了这个房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经审核认为,对双方所举证明主体资格适格及被告向五原告作出的〔2017〕第19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定。对双方所举其他证据,鉴于前述被诉房屋补偿决定业已撤销,对五原告合法权益不再产生实际影响,故暂不作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被告向五原告作出〔2017〕第19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作出《芜湖县2017年度城北城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决定对五原告位于芜湖县2017年度城北城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芜湖县造纸厂地块的房屋进行补偿。2018年11月16日,被告以需与五原告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2018〕第9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载明案涉补偿决定对产权调换房屋未作具体安排,故决定撤销。本院依法将上述撤销补偿决定书的决定送达给五原告并依法进行释明,建议五原告撤回起诉,通过协商处理补偿争议或待被告就案涉房屋补偿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再依法解决。五原告坚持不撤诉,并书面请求本院继续审理,确认原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应明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五原告对被告县政府作出的〔2017〕第19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被告以需与五原告就案涉房屋补偿进一步协商为由,自行撤回原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作出的《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中所载明的原补偿决定对产权调换房屋未作具体安排属实,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据此,案涉补偿决定依法应当撤销。鉴于该补偿决定已经撤销并送达五原告,再行撤销显属不能。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理性诉讼,五原告宜撤回起诉,待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后再另案解决。但经本院向五原告释明,五原告拒绝撤回本案之诉,坚持请求继续审理本案并确认原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鉴于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宜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县人民政府作出〔2017〕第19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芜湖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俊
人民陪审员刘荣霞
人民陪审员姚远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王慧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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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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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