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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宿州市埇桥区政府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埇政征补[2020]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时间:2024-11-08 11:38:29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3行初187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李伟饭店(以下简称李伟饭店)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埇桥区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伟饭店的负责人李伟,被告埇桥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李伟饭店起诉称,埇桥区政府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埇政征补[2020]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不予补偿,该决定违法,请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诉讼费由埇桥区政府负担。

  李伟饭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埇政征补[2020]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埇桥区政府答辩称:李伟饭店的房屋位于宋刘安置区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编号为A-25,因未能在征收期限内达成协议,李伟起诉埇桥区政府要求履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人民法院判决埇桥区政府履行作出补偿决定职责。埇桥区政府遂作出埇政征补[2020]11号征收补偿决定,基于李伟饭店的房屋在08年的航拍图上无标注,且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建房手续,按照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决定不予补偿。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埇桥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方案规定。

  经庭审质证,李伟饭店对埇桥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与本案关联性。埇桥区政府对李伟饭店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补偿决定无异议。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对李伟饭店及埇桥区政府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2016]2号《关于对宋刘安置区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宋刘安置区项目内房屋进行征收。李伟饭店使用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编号为A-25,该房屋于2019年1月15日被强制拆除。2020年5月25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20]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为李伟饭店未在2008年航拍图上标注且未提供合法建房手续,决定对李伟饭店不予补偿。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皖13行初127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埇桥区政府强制拆除李伟饭店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埇桥区政府仅提供了作为补偿的规范性依据,但并未提供实体方面的证据,应视为其作出补偿决定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李伟饭店所有的用于居住并经营使用的房屋被埇桥区政府征收,并于2019年1月15日被拆除,埇桥区政府应依法保障李伟及其家人的居住权,埇桥区政府在未查清案涉房屋是否为李伟家庭唯一房产,是否建在其分配宅基地上等情况下,仅以李伟的房屋在2008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为由,即对李伟的房屋决定不予补偿,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关于是否应判决埇桥区政府重新作出的问题,因李伟陈述其目前正在与埇桥区政府协商解决本案的行政争议,且强拆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如协商不成,李伟可通过提起赔偿诉讼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

  综上,李伟饭店要求撤销本案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埇政征补[2020]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潘庆飞

  审判员庄明义

  人民陪审员彭海

  法官助理李枚娟

  书记员戚萍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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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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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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