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8行初3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侃,该区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史浩,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束龙义,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瑞祥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向宣州区人民政府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宣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艾瑞祥送达了宣州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瑞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瑞青,被告宣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史浩及委托代理人束龙义、夏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宣区征补〔2019〕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房屋产权人艾瑞祥名下的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昭亭社区王家庄村民组房屋位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范围,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宣房权证西林字第××号,证载面积为237.36㎡(市房地产测绘队重新测量面积265.75㎡),通过宣州区无证房认定小组认定,认定无产权证房屋面积参照合法房屋补偿面积24.5㎡,以上面积合计290.25㎡,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经安徽国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公司”)评估,该处房屋住宅房评估单价5350元/㎡。因被征收的房屋沿西林路(老芜屯公路),该户沿街底层面积99.9㎡,符合宣城市区“住改非”认定,可按沿街门面房评估价的80%(即14595元/㎡×80%=11676元/㎡)给予补偿。房屋总价值2184805元。另有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108928元。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12月2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对该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艾瑞祥的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昭亭社区王家庄村民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国嘉公司对房屋的评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及装潢、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2293733元。2.搬迁费人民币2522元。3.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人民币28261元(住宅每平方米每月9元,按6个月计发;每平方米每月30元,按6个月计发)。上述三项合计为人民币2324516元,全部存储于徽商银行鳌峰路支行。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及装潢、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2293733元,搬迁费人民币4045元,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人民币17982元(住宅现房安置;商业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按6个月计发),高层物业补贴费22779元(每平方米补贴0.6元,补贴10年,按120个月计发)合计补偿人民币2338539元。
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敬亭春晓小区7幢3301室,建筑面积88.24㎡;7幢3302室,建筑面积78.06㎡;7幢3202室,建筑面积78.06㎡;8幢3307室,建筑面积80.63㎡。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无偿赠送9%高层系数为26.12㎡。安置房经国嘉公司评估高层一楼的单价为4392元/㎡,各层差价按照市场定价交易惯例每层递加按20元/㎡确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超出10—20㎡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合计安置房价款1310163元(246.93×4392元/㎡+43.32×4572元/㎡+26.12×0+8.62×4572元/㎡×0.7)。
被征收房屋、安置房两者相比,征收人应支付被征收人1028376元。
若征收人未提供周转房,待交房时按被征收人住宅合法面积另支付四个月装潢期过渡费。
被征收人其它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双方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四、限被征收人艾瑞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林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昭亭社区王家庄村民组房屋腾空……
2019年9月16日,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宣区征补〔2019〕4号《关于艾瑞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补充决定》,主要内容为:征收人现对被征收人(艾瑞祥)未通过宣州区无证房认定小组认定且不能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无证房,作出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如下:一、砖混结构无证房,面积145.29㎡,按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950元/㎡,合计补偿138025.50元;二、砖木结构无证房,面积26.17㎡,按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800元/㎡,合计补偿20936元;三、简易结构无证房,面积6.45㎡,按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400元/㎡,合计补偿2580元。以上无证房共计补偿161541.50元。根据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面积(认定合法面积)为应安置面积,因此被征收人艾瑞祥上述未通过参照合法面积补偿决定的无证房,只能给予161541.50元货币补偿,不能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当事人主张】
原告艾瑞祥诉称,其在西林办事处××社区××村民组拥有合法房屋。宣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针对其房屋征收作出的宣区征补〔2019〕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宣区征补〔2019〕4号《关于艾瑞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补充决定》,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宣区征补〔2019〕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宣区征补〔2019〕4号《关于艾瑞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补充决定》。
原告艾瑞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房屋所有权证》(宣证字第S10501514号)复印件,拟证明艾瑞祥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区征补〔2019〕1号)复印件,拟证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3.宣城县国家(乡镇企业)征(使)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及5张收据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土地不是划拨土地,而是经依法征收并交纳相关费用而取得,当时征收该土地系开办企业使用,故案涉房屋的第一层应全部认定为经营用房;
4.《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1995年案涉房屋的经营面积已经达到130㎡,征收人对经营面积仅认定为99.9㎡,明显错误。
被告宣州区人民政府辩称,一、案涉房屋征收主体合法。依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州区人民政府具有开展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资格。二、案涉征收项目合法。依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城市丝绸厂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宣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案涉项目征收程序合法。宣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开展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摸底工作;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宣州区征管局”)拟定了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宣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城管、民政及物价等部门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收意见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宣州区征管局、西林办事处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被征收人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经宣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并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对征收区域内房屋调查情况予以公示;依法推选、确定了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及装潢附属设施费用,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艾瑞祥,艾瑞祥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核、鉴定;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艾瑞祥的无证房和“住改非”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了认定。四、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艾瑞祥的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为468.16㎡,其中证载面积为237.36㎡(市房地产测绘队重新测量面积为265.75㎡),无证房面积为202.41㎡(通过宣州区无证房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其中的24.5㎡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另房屋征收部门将艾瑞祥房产证上登记为住宅的底层沿街的99.9㎡房屋确认为经营用房,并按照经营用房的价格予以补偿,已充分保障了艾瑞祥的合法权益。案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西林办事处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了国嘉公司作为案涉项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构的推选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机构依法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上门入户实地勘测,在征收现场张贴公示了评估结果,并将估价结果送达被征收人。艾瑞祥在规定期间内未对被征收房屋及装潢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该评估结果应作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综上,因艾瑞祥未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宣州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宣州区征管局的报请,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宣区征补〔2019〕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艾瑞祥的诉讼请求。
宣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2016年1月6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宣城市火车站站前广场、羽绒厂和丝绸厂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复函》(发改审批函〔2016〕5号);
2.2016年3月30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宣城火车站站前广场及周边区域、羽绒厂及周边区域和丝绸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审批〔2016〕200号);
3.2016年3月30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调整火车站站前广场丝绸厂及周边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批复》(宣政建〔2016〕4号);
4.宣城市市区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丝绸厂及周边区域改造范围图);
5.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关于确认宣城市火车站站前广场及周边、丝绸厂及周边、羽绒厂及周边等棚改项目的复函》;
6.2016年6月13日,宣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召开论证会的记录;
7.2016年8月15日,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及张贴的相关材料;
8.2016年8月9日和2016年8月11日,宣州区征管局、西林办事处召开《宣城市丝绸厂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9.2016年8月23日,宣州区征管局作出的《关于要求审核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函》(宣区征函〔2016〕43号);
10.2016年8月25日,宣城市宣州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函》、宣城市宣州区信访局《关于对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函复》;
11.2016年9月5日,宣州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第49次);
12.2016年8月26日,宣州区征管局作出的《关于对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请示》(宣区征〔2016〕126号);
13.2016年9月6日,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宣区政秘〔2016〕257号)及附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张贴照片复印件、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上述公告复印件。
上述证据1-13拟证明:1.本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依据是上述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2.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3.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次房屋征收补偿的合法依据。
14.《丝绸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调查摸底公示表》及相关公示照片,拟证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案涉房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15.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选结果及相关公示材料,拟证明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选定了评估机构,推选结果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公告,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16.2016年10月3日,国嘉公司作出《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国嘉[2016]10号)并予以张贴的相关材料,拟证明经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含住房和非住房),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7.艾瑞祥户被征收房屋测绘相关材料;
18.艾瑞祥户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相关材料;
19.艾瑞祥户经营房面积认定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17-19拟证明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绘,艾瑞祥所有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468.16㎡,其中证载面积为237.36㎡(经宣城市房地产测绘队重新测绘面积为265.75㎡),证载底层沿街住宅面积为99.9㎡,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该99.9㎡沿街住宅均被认定为经营用房,未经登记房屋的面积为202.41㎡(通过宣州区无证房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其中的24.5㎡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其他未经登记房屋为不合法建筑,上述征收行为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20.2016年11月19日,西林办事处将国嘉公司出具的艾瑞祥户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给艾瑞祥的相关材料;
21.2017年12月28日,西林办事处将国嘉公司出具的艾瑞祥户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送达给艾瑞祥的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20-21拟证明评估机构依法对艾瑞祥所有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进行了评估,两份评估报告均已送达艾瑞祥,艾瑞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评估,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均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22.房屋征收部门草拟的《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向性协议》;
23.西林办事处与艾瑞祥商谈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的谈话记录。
上述证据22-23拟证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评估结果与艾瑞祥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2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区征补〔2019〕1号)及其送达回执。证明艾瑞祥和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宣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充分维护了艾瑞祥的权益,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25.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账户及可足额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证明,拟证明征收补偿资金已经到位,专款专用。
26.身份证明;
2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上述证据26-27拟证明张贴相关公告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案涉房屋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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