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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院判决:撤销霍邱县政府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霍政秘【2017】2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1-09 09:02:29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15行初75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段贤柱,该县县长。

  出庭负责人曹良喜,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居玉胜、涂志明诉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霍邱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分管副县长曹良喜及委托代理人王贤德、洪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居玉胜、涂志明诉称,2017年8月15日,被告霍邱县政府针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作出霍政秘【2017】2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存在多处程序性、实体性违法,补偿内容显失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霍政秘【2016】196号房屋征收决定本身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有权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机构的权利,其单方选定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告未通知原告实地测量房产,评估机构未进行实地勘查房屋,分户初评结果没有进行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满三十日;三、补偿决定内容显失公平。对土地和房屋分开评估补偿其价值显失公平,未区分房屋的用途均采用成本重置法评估房屋价值不符合市场价值的法定原则,对原告的部分附属物存在漏评、未予补偿,停业损失及搬迁费标准和计算不合理,直接确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剥夺了原告要求产权调换的权利。综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补偿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霍邱县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霍政秘【2016】196号房屋征收决定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二、被诉霍政秘【2017】2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合法,原告诉称被告单方选择评估机构及未告知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权利不真实,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进行了两次,期间不少于30日;对涉案土地价值已经先期协商补偿了被征收人,本次补偿对象只是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采用成本重置法评估补偿具有合理性;搬迁费及停业损失等计算系按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对原告回迁安置要求,因拆迁后的规划用途改变不能实现。综上,原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张贴照片及霍邱县政府网上公示公告,证明霍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内容,并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事项。

  2、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函两份、霍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情况说明、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复函,证明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3、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张贴照片、网上公示资料,证明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布,征求意见期限超过30日。

  4、证明一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为可控状态。

  6、关于对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调查复核情况的公示(附公示表),证明对两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公示。

  7、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8、被征收房屋确认表,分户图、房地产登记资料,证明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9、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登记资料,证明该房屋系2003年居玉胜、王培全购买,2015年8月王培全将其房屋份额转让给涂志明,在征收时房屋所有人为居玉胜、涂志明共同共有。

  10、申请报告、批复、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补充协议,证明居玉胜及房屋共有人王培全于2010年12月26日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收回涉及本案的土地使用权,霍邱县政府2011年1月7日批复收回了土地使用,注销了土地登记和证书,2011年1月7日,居玉胜及房屋共有人王培全与霍邱县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收储中心支付给居玉胜、王培全土地补偿费1073104元,协议第三条约定对地上附着物与土地竞得人自行解决,2015年6月20日,居玉胜及房屋共有人王培全与霍邱县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协议第三条变更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纳入东关粮站拆迁补偿范围,按规定依法补偿。政府已支付土地补偿款,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只对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11、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张贴照片,证明征收部门在2016年11月10日张贴通知,告知被征收人在2016年11月14日17点30分前投票确定房屋评估机构,未能投票确定的,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或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12、关于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布及张贴照片,证明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为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3、公证书,证明被征收人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一致,抽签确定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抽签人为该项目被征收人张士珍,在场人包括被征收人潘凤林,沙从宽,主要证明目的为选定评估机构合法。

  14、评估报告,证明两原告的房屋评估价3389880元,附属物及室内装潢价格334868元,该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15、皖西日报公告、视频资料,证明征收办工作人员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后又在皖西日报进行公告送达。

  16、依据的规范性文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4、《关于公布霍邱县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用标准的通知》(霍政【2016】23号文件)。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合法性有异议,征收决定及公告未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对证据2,相关部门出具函件只简单表述了符合规划要求但无具体实质性的内容,不能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无发改委立项批文,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征求意见的期限少于30天,未区分办公、仓储、生产等用房以同一标准评估计价,只实行货币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对证据4,未提供专户存储账号及存款信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阐述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内容,且报告第五项信访维稳部门审查意见和工作建议中只是走形式的加盖了维稳办和县委群众工作部的印章,并无具体的内容,故该报告的结论不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对证据6,被告从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公示表张贴时间2015年4月26日与网上公示时间2016年3月28日相互矛盾,公示表显示居玉胜户有复印店、电脑店、广告牌等商业经营用房,应按商业门面房标准予以补偿,沙从宽、夏红、周学庄户房屋与原告房屋在同一幢建筑上。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有异议,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对证据8,被征收房屋情况应以产权证及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准。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由于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提前收回,且土地补偿价值明显偏低,再将房屋价值割裂开进行评估明显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直接确定以投票多数选择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的权利,未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协商选择的权利。对证据11-13,被告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就通知选择评估机构,明显未给予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机会和期限。对证据14,三性均有异议: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不合法,没有估价师本人的签名,未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方法选择错误,未按照市场法则对涉案建筑物房地一体的价值进行评估,完全不考虑评估对象的区位、性质、用途等以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显失公平,与原告委托评估的价值相差巨大。对证据15,已经送达的事实无异议。

  关于文件依据,对霍政(2016)23号文合法性有异议。根据《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公布补偿补助费标准,而该文件公布时间是在2016年5月3日,故对于该文件的来源及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持有异议。

  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房产证、土地证,证明原告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及原告的房屋性质有商住、办公、工业等不同类别。

  3、霍政秘[2017]209号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被告已于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且违法。

  4、霍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原东关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1日对外公示征求意见稿,但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4年7月26日,该期间违反法定的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5、霍政秘[2016]196号《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证明被告的房屋征收决定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程序违法。原告在2017年3月对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诉讼,原告撤诉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和解谈判。

  6、选定评估机构确认书、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六建征函(2016)20号文,证明被征收户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是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在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故被告选择的鉴定机构程序违法。

  7、皖中房估第(2016)Z0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中房估第(2016)征002号房地产总评被告、六博估字(2016)第070号评估报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选择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程序违法。被告在评估过程中未履行实地勘测、公示告知、现场释明等程序,就直接通过登报的方式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确定的原告建筑物评估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与原告委托评估的价格差距巨大,被告评估的价格显失公平;其他被征收户的房屋价格均是房地合一的价值,但被告对原告差别对待、显失公平。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房产证面积真实,房屋实际面积少于被告确认表的面积。土地证已经注销且无原件。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已举证证明补偿决定合法。对证据4,征求意见时间没有少于30日,且有2次征求意见,无违法情形存在。对证据5,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证据1-5可证明。对证据6,征收办至今没有收到选定评估机构确认书,且确认书没有日期,摇号抽签签字有被征收人家属参与,同时在场人也有被征收人。对证据7,被告举证证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过程中履行了实地查勘的事实。

  经开庭审查,原、被告所举证据材料均与本案相关联,可综合分析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霍邱县政府作出霍政秘【2016】196号房屋征收决定,因霍邱县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需要,决定对东关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同日发布了霍政秘【2016】245号征收公告,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告居玉胜、涂志明位于原华地饲料厂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先后于2014年6月26日、2015年12月30日公布、张贴通知及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10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布并张贴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知,同年11月14日,经公证机关公证,采取抽签方式,选定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和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霍政秘【2017】2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为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被征收人为居玉胜、涂志明;被征收房屋坐落于东关粮站北侧原华地饲料厂,总建筑面积3922.05平方米,用途为商住、工业;经公开方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补偿方式:根据《关于依法收回居玉胜、王培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霍政秘【2011】10号)文件,收回居玉胜、王培全位于光明大道编号1402073596的土地登记和证书,对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偿项目及金额:由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建筑物评估价格3389880元,附属物及室内装潢价格334868元,增加附属物(电线、自来水管道)补偿款37651.68元,一次性搬迁费31376.4元,停产停业损失费(6个月)252307.44元,五项合计4046083.52元(其中项详见评估报告,项按霍政秘【2016】23号文件标准核算)。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为6个月。2017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补偿决定书,原告对以上补偿内容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作出的霍政秘【2017】2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诉争的焦点为被告作出的霍政秘【2017】2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的认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及程序是否合法、评估内容和结论是否公正合理、补偿方式、搬迁费用及停业损失的计算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关于补偿对象的认定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关于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被告只对房屋总面积予以了认定,但对其中商住及工业用途面积分别是多少未有区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布并张贴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知后,被征收人未能投票的情形下,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补偿方式,原告被征收房屋中有部分为商住用途,被告决定对原告采用货币补偿一种补偿方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另被告当庭认可对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漏算了树木一项。综上,被告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事实不清,对原告只给予货币补偿,剥夺了原告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原告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霍政秘【2017】2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居玉胜、涂志明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颜凯

  审判员张西湖

  审判员刘莹洁

  书记员牛婧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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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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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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