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远,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太平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认定申请人房屋为商业用房并给予产权调换等安置补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房屋一直用于经营小百货商店应认定为商业用房
申请人系灵璧县灵城镇太平街道居委会人,在太平街道有一处房屋,一直用于经营小百货商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缴纳税费、申请人房屋用电也是按照商业用电性质缴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灵璧县房屋征收文件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认定为商业用房。
二、强拆申请人房屋一直未给予合法合理公平的安置补偿
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后,相关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后期也同意按照商业用房给予补偿,但是因用于产权调换房源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元月份,申请人的房屋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单位给予申请人合法合理公平的安置补偿。
三、贵单位有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贵单位负有及时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特申请贵单位履行补偿职责。
此致
灵璧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马某远
代理人:陈丹丹律师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