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新某养殖场,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村委会东北。
经营者:陈某标,男,汉族,
第三人:陈某平,男,汉族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址蚌埠市涂山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4003030846P。
法定代表人陈建功,区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补偿职责;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人,在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流转土地从事养殖经营多年,建有养殖棚、仓库、看护用房,置办锅炉、通风、降温、畜禽自动饮水、除粪设备等设备,办理了营业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健康证、税务证。
被告发布《禹会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文件》将原告所在的禹会村全部划入禁养区,随后发布《禹会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原告的养殖场电源线被剪断,进出养殖场区的一条道路上被设置养殖户关闭值守点,进出养殖场的另一条道路被挖毁(总共只有两条道路可以进出养殖场区),原告不能继续在禹会村养殖,所经营的养殖场被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原告向被告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主动履行补偿职责,给予经营的养鸡场公平合理的禁养补偿。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诉讼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