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09:45:49 来源: 作者:
陈丹丹律师
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某某肉鸡养殖场,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镇某某村北。
经营者:陈某燕,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某某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经营者:陈某亮,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某某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依法履行职责给予申请人经营的养殖场公平合理的禁养补偿
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经营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定之前申请人是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人,在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流转土地从事养殖经营多年,建有养殖棚、仓库、看护用房,置办锅炉、通风、降温、畜禽自动饮水、除粪设备等设备,办理了营业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健康证、税务证。
二、贵单位将申请人经营的养殖场划入禁养区禁止继续养殖贵单位先发布《禹会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文件》将申请人所在的禹会村全部划入禁养区,随后发布《禹会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人民政府为关闭搬迁工作的主体。申请人养殖场电源线被剪断,进出养殖场区的一条道路上被设置养殖户关闭值守点,进出养殖场的另一条道路被挖毁(总共只有两条道路可以进出养殖场区),申请人不能继续在禹会村养殖,申请人经营的养殖场被关闭。
三、贵单位负有履行禁养补偿职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综上,请求贵单位收到本申请,依法主动履行职责,给予申请人经营的养鸡场公平合理的禁养补偿。
此致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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