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协议?
一从协议的主体上看,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恒定是行政协议区别于民事合同的识别特征。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一般是行政协议,换言之,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二从订立协议的职责上看,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订立,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时,与此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和相应的义务责任,又称之为法定职责。
三从协议的目的上看,订立行政协议的目的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四是从协议的内容上看,行政协议是协议当事人双方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确定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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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