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当地政府做出了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拆迁人有权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
2、如果当地政府做出了补偿决定,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0日内或者六个月之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
3、如果政府部门委托了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如果被拆迁人对复核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4、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通过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实施了上述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