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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后期多少天内还会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吗?

时间:2022-03-18 10:15:02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陈丹丹律师

  网友:收到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后期多少天内还会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吗?

  陈丹丹律师: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十五日内必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规定十五日以后多少天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行政机关必须听取你陈述、申辩意见、提出的证据,必须对陈述、申辩意见、提出的证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存在行政机关不在给予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 第四十八条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 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首先,以上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下达以后具体多少日之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是必经法定程序,否则即是违反法定程序。

  再次,根据以上以上法律法规你有权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最后,行政机关对于你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必须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结果作出不同的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可能就是不予以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

  因此,即使行政机关下达了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十五日后,不是一定就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

  第四十八条 【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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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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