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行政协议权
我国现行立法未对行政优益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即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中,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