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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的限期拆除决定起诉期限是15天!

时间:2024-07-23 16:33:06  来源:  作者:国陈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比如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属于特别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土地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类行政处罚的期限。

  国家禁止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行政机关有权针对该行为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处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即不拆除也没有提起诉讼的,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种针对非法占地的起诉期限要适用特别法,是15天,而不是6个月。

  裁判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行终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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