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沈某贵的房屋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社区,面临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仅仅提供《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高新南岗段)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合高征(2013)1号、《G312合六路(南岗镇-候店路)工程立项的批复》(合发改交通(2021)824号文件,但是2017年12月26日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已全面建成并运营,因建设轨道交通2号线而需征收房屋缺乏基本的常识,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也偏低,考虑到今后的生活,沈某贵无法接受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因此迟迟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办在其房屋上贴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沈某贵异常气愤,拆迁办明明有自己的联系方式,却不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直接送达自己,而是贴到房屋的墙上。
为了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决定走法律维权的道路,通过四处打探,通过从事律师工作的亲属引荐,他找到了在拆迁领域口碑颇高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从未见过陈丹丹拆迁律师的沈某贵,怀着忐忑的心情,在子女的陪同下,来到律所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与陈丹丹律师的交谈,沈某贵发现确实非常专业,一开口询问他的全都是案件关键点所在,前前后后将他案件的难点和风险分析的非常透彻,一番交谈之后,沈某贵已经下定决定要【陈丹丹拆迁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子了。
【办案过程】
办理委托时间就是2023年1月3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记载的时间是2022年7月7日,距离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最多只剩下4天时间。
陈丹丹律师立马准备行政起诉材料,递交法院立案,避免超过6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同时,对此案进行法律调查,与众多单位就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一番斗智斗勇,所有的程序都在律师的安排下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诉讼中,案件有了新的情况,获得的安徽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及勘测定界图,明显证实,沈某贵的房屋根本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4]714号)批复的征收范围之内,陈丹丹律师代为向法庭补充提交多组证据。本案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且明知原告的房屋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但是一审判决出人意料,一审法院认为:合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沿线辖区政府多次查勘,确定按照轨道建设和道路改造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用地范围,笼统的认定沈某贵位于高新区某社区(合六路南侧)房屋在轨道交通2号线高新区南岗段项目红线范围之内,完全忽略沈某贵的房屋根本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4]714号)批复的征收范围之内。一审判决后,沈某贵不服,陈丹丹律师继续代理行政诉讼二审,精心准备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上诉状】,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过程中,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主动联系二审法院,认为房屋的补偿标准低了,自愿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双方再协商,沈某贵能否撤诉。在听取陈丹丹律师的利弊分析后,沈某贵决定,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能书面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我方同意撤诉。至此,历时一年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告一段落。
【合肥拆迁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签约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
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拆迁户不愿意看到的。
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违法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事实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程序才能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并且评估报告必须送达,保障拆迁户的复核、鉴定的权利;征收补偿决定书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大多数的普通百姓因为不懂这些法律规定,真拿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使走上了复议或者诉讼之路,又因为不知道政府存在的违法点而大大增加了自己的败诉风险。
因此,遇到拆迁问题,最好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借助他们的专业技能获取自己应得的合理补偿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