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肥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挖掘、清除吴某某香樟树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挖掘、清除吴某某香樟树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行政赔偿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某三次被挖掘、清除树木的价值。
肥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赔偿诉讼,陈丹丹律师代表吴某某向肥西县人民法院递交《评估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树木价值进行评估。
肥西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挖掘、清除吴某某香樟树的价值进行评估。
被告某管委会违法挖掘、清除原告树木,且现场已被推平,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故应由被告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制作的清单仅有亩数记载,并无明确的树木规格、类型和棵数,且未经原告签字确认,故亦无法证明原告的确切损失。
在本案委托评估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被挖掘、清除的树木的棵数、规格无法达成一致被评估对象已不存在,无法再行勘测,故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单位,以最后一次树木清除日2020年4月8日为评估基准日,依据双方各自提供的评估资料以及相关树木的种植技术进行科学性估算后,分别作出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法院酌定原告损失的参考依据。
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参考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某价格[2021]21CP0362号《被拆毁的树木价值评估报告》并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酌情认定原告吴某某在2020年3月24日、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4月8日被挖掘、清除树木的损失共计58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2400元,为5376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赔偿树木损失537600元、评估费30000 元,合计567600元。
被告安徽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中院提起上诉,陈丹丹律师答辩吴某某作出行政答辩,市中院采纳被上诉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安徽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某某树木款项567600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42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