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聘请律师起诉征收拆迁部门不履行补偿职责,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起诉,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案件陷入了僵局。
五里墩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人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但是一直没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蜀建拆案[2010]17号),对五里墩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龚洼城中村(七里塘、方小郢)改造项目作出批复,同意实施拆迁,并向五里墩街道办事处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0)第17号)。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对包括李先生房屋在内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李先生在杏花村镇五里岗村七里塘(现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居委七里塘)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合郊房权证郊字第0*****号)。
李先生辗转找到陈丹丹律师,经分析本次拆迁沿用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区住建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房屋现在已经被拆迁,拆迁部门未履行补偿安置,可以向原来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申请行政裁决,如果其不履行职责或其履行职责李先生不认可,可以启动下一步的复议、诉讼程序。李先生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本所指派陈丹丹律师办理其拆迁安置事宜。
1、陈丹丹律师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整理法律文书,因本案拆迁发生时间较为久远,前期也启动过诉讼程序,在这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废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颁布实施,涉及新旧法律条例的衔接,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职权的划转,为防止部门间的推诿,也为节约李先生的时间,同时向市住建局、区住建局、区征收办递交行政裁决申请。
2、果然不出所料,有回复我单位现无裁决职权,有压根就不回复的。
3、提起行政复议。
撤销区住建局不予受理情况说明,责令区住建局依法重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