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7年3月,家住肥西的宣某将自家1间约100平方米的上下楼房转让给高某。二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高某按每平方1500元向宣某支付定金十五万元,房款总额按照分房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宣某和高某特地在协议中约定政府分房时各种费用都由宣某承担结算,与高某无关,高某只需按照房屋实际面积乘以每平6000元,不管房价涨跌。在摸号前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并在协议中备注:若拿不到房,则本金退回;后期每平方米少500元。
2022年3月《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被征迁人高某,拆除面积102.24平方米。2023年3月,高某选择了91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型,高某按照91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的标准,于2023年3月27日向宣某支付房屋尾款35.05万元。最终房屋找补141254.66元,宣某也向高某支付了这笔费用。
宣某本来觉得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人在家中却收到了高某的起诉状,高某称安置实际面积只有83.32平方,要求返还多支付的房款,并向宣某索要政府支付的补贴103725.34元。收到起诉状的宣某既愤怒又无助,明明当时自己和高某已经约定好了拆迁补贴属于自己,现在高某反而过来起诉自己,从未打过官司的他又十分无助,于是宣某找到了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的陈丹丹律师,向他寻求帮助。
二、办案过程
陈丹丹律师在向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利用法律专业知识给当事人分析了高某的诉请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接受宣某的委托后,陈丹丹律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查看双方的转让房屋协议后,陈丹丹律师发现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各种费用都由宣某结算,与高某无关,高某向宣某索取政府补贴则无事实依据。
此案的争议焦点则主要在于房屋的建筑面积究竟以什么为准。陈丹丹律师仔细查看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认为高某主张实际面积只有83.32平方米没有提交证据,实际面积应当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在陈丹丹律师的认真准备下,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宣某胜诉。
需要强调的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诉请调解阶段、一审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多次调解,面对人民法院强大的调解压力,陈丹丹律师针对性的分析和制定调解方案,争得委托方理解和同意后,陈丹丹律师与原告方谈判并在调解陷入困顿时,与承办法官沟通,陈述我方调解方案的法律理由、事实依据,论证调解方案的合理性,驳斥原告方调解方案的不合理,最终在原告方不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我方的一审判决。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