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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将巢政秘〔2021〕19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变更为《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皖政〔1987〕47号)第十一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

时间:2024-09-18 09:51:34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3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巢政秘〔2021〕19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该处理决定书。2.依法裁决确认位于夏阁镇万山西面四至为“东至丫石井山脚、南至大花口坒下、西至田埠荒地、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地块中,扣除原林地面积外,其余荒地面积约40亩为申请人与第三人田埠村民组所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案争议地块,按卫星地图识别,位于巢湖市夏阁镇万山西侧、竹柯行政村田埠村西南侧;地块东部与××山地接壤,南部与原万山大队(现为竹柯行政村)林地接壤,西南部与田埠荒地接壤,面积约40亩。该地块,安徽省巢县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76107号有明确记载:夏阁公社万山大队所有的 40亩林地,四至为:东至Y石井山脚;西至--田埠荒地;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北至--大花口坒下。与现场地理对照,该山林权所有证记述的南至与北至与实际不符,应属于笔误;实际应为“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南至--大花口坒下”。该林权证证明了一个事实:原万山大队所有的40亩林地北面相邻有一个地块,名为“万山小学上荒地”,该地块不属林地范围。因历史的原因,位于大花口坒下周边的一定用地范围,均被划为军事用地,现场有明显的军事用地标志。原万山大队林场用地自大花口坒下向北,由于被军事用地占用了一部分,面积已不足40亩。争议地块的现状是:自大花口坒下向北至原万山小学(已经拆毁)南,除军事用地为原状外,其余土地均被竹柯村委会组织拆毁原状夷为平地;拆毁原状的地块中,包括了原林场林地,也包括属于申请人和田埠村民组集体所有的荒地。鉴于竹柯村委会不顾历史事实,在未与申请人和田埠村民组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争议荒地全部强制占用并由政府征收,侵害了申请人和田埠村民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巢湖市人民政府提起土地权益争议确认申请。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巢政秘〔2019〕230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争议地块为竹柯行政村所有;申请人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合复决[2020]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9〕230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出巢政秘〔2021〕19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依然决定涉案争议地块为竹柯行政村所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首先,既然被申请人认为“争议林地不属于076107号《安徽省巢县山林权所有证》证载四至范围内”,何以认定争议地块属于竹柯行政村所有?其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对同一起争议都能出具合法凭证,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各半处理。既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夏阁镇竹柯村委会均无法就案涉地块权属举证”,何以适用该规定认定争议地块竹柯行政村所有,而申请人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规定?第三,申请人虽然没有提供争议地块的直接权属证明,但是076107号山林权证直接证明了争议地块不属竹柯行政村林地范围,其所有权明显不属竹柯行政村;而076107号与076106号山林权证证明,争议地块东部与××山地接壤,西南部与田埠荒地接壤,其所有权应当属于××村民组与田埠村民组共有。为维护申请人及第三人田埠村民组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支持申请。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经调查,争议地块位于夏阁镇竹柯行政村万山西面、竹柯行政村田埠村西南侧。1961年前后,原巢湖市水泥厂在争议地块曾建设部分棚舍和三栋场房(用于养猪生产)。1965年前后,海军某部曾短暂将此地作为营房使用。部队撤走后,万山大队将房屋作为筹备林场的管理用房,周边土地作为林场育苗使用。七十年代末,随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林场逐步解散。后田埠村民组部分群众自发在此开垦种植农作物,村民陈村保还在此地块使用部分土地,搭建羊舍,用于饲养等。1981 年,原巢县人民政府在“林业三定”时,有关争议地块由万山大队办理了《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76107号)。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经现场踏勘,林政字第076107号中有关四至中,南至与北至存在错误,可认定为笔误;二、争议土地现状已经平整,现状发生部分改变;证载实测面积远超40 亩。被申请人认为,林权证中,关于“南至、北至”的表述,指的是地块边界,如林权证中表述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故“万山小学上荒地”不包含在林权证所指范围内。据此,《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八条明确“确定县内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所有证为基础”,而争议林地不属于076107 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证载四至范围内。另查明,原万山行政村原有5个村民组,分别是万山埠村、田埠村、××村、小丁村、大塘张村。1997年12 月原万山行政村与原金杨行政村合并为万山行政村,2005年4月,万山行政村与竹柯行政村合并为竹柯行政村。二、答辩人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申请人与夏阁镇竹柯村委会均无法就案涉地块权属举证,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之规定,申请人主张案涉地块归申请人所有缺少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确定案涉地块林地(面积以实测为准)为现巢湖市夏阁镇竹柯村委会所有,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块位于夏阁镇竹柯行政村万山西面、竹柯行政村田埠村西南侧,在原万山行政村境内。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巢政秘〔2021〕19号),基于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确凿证据的现实,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案涉地块林地(面积以实测为准)为现巢湖市夏阁镇竹柯村委会所有。

  另,原万山行政村原有5个村民组,分别是万山埠村、田埠村、××村、小丁村、大塘张村。1997年12月原万山行政村与原金杨行政村合并为万山行政村,2005年4月,万山行政村与竹柯行政村合并为竹柯行政村。

  本机关认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本案中,没有一方当事人能拿出合法凭证,被申请人也没有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确定权属,故系争《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正确。二、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考虑到案涉地块位于原万山村境内,依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皖政〔1987〕47号)第十一条 “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划定”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案涉地块应确权给原万山村集体所有。三、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2005年4月,万山行政村与竹柯行政村合并为竹柯行政村,故原万山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确权归竹柯村集体所有。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当,但结论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巢政秘〔2021〕19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变更为《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皖政〔1987〕47号)第十一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皖政〔1987〕47号)第十一条:

  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划定。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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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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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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