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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政府就《申请》的处理程序违法

时间:2024-09-19 09:21:14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220-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其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想进驻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经营摊位,故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 XA26206534734) 的形式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涉案《申请》。经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后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只有合肥市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了份《关于(申请)的答复》。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与其工作人员联系,告知该答复的主体存在不妥。同时,申请人在申请本次行政复议前,也多次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和合肥市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希望可以就具体行政纠纷寻求解决,但一直得不到回复。申请人不服,现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第一,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等规定的行政许可范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款等规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即时或者最长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即使需要延长期限,也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申请人,也未告知需要延长期限,该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合肥市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虽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答复,但该答复的主体不适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涉案《申请》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申请人要求在淮河路步行街区经营摊点不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且被申请人作为区级政府,负责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不直接处理设置摊点的具体工作,也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书面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时作出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区级政府,负责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不直接处理设置摊点的具体工作。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及时将该申请转办给合肥市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于2021年5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拟在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经营一个摊位,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后,转交合肥市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处理。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了一份《关于(申请)的答复》。

  另查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修订,删除了原规定中关于摆摊设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认为:一、《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修订,删除了原规定中关于摆摊设点的行政许可。因此,在行政机关依法划定的摊群点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入驻摆摊设点不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转交庐阳区老城保护更新管理服务中心处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已无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的处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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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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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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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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