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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责令合肥市蜀山区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时间:2024-09-19 09:18:36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9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在法定时限内未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0日,申请人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书面寄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合肥市蜀山区高刘社区红塘村各灯大坝所在地争议土地(东至瓦东干渠,南至小郢组边界,西、北边界均在各灯组土地范围内)所有权归红塘村各灯村民组所有。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给申请人书面答复,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关于该请求事项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且申请人在2021 年5月10日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已经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但其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时限内未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寄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合肥市蜀山区高刘社区红塘村各灯大坝所在地争议土地(东至瓦东干渠,南至小郢组边界,西、北边界均在各灯组土地范围内)所有权归红塘村各灯村民组所有。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答复。

  本机关认为:《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虽然《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办理期限,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今已有4个月,被申请人仍未能给予处理答复,本机关认为超出合理期限,构成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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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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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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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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