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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责令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19 09:19:40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258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需要,于2021年6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淮河路步行街区特色商业群布点规划的公示》中标注为‘1’的‘天街’商业集中点位的消防验收等涉及消防类的所有材……载体形式:纸质文本。获取方式:信函邮寄。经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实际已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但是,申请人至今都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也未收到被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政府信息。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也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电话中也曾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也未收到被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则放弃第二项的复议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感谢!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21年6月13日,申请人孙××向我支队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 XA26338938934)的形式邮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要求公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淮河路步行街区特色商业群布点规划的公示》中标注为‘1’的‘天街’商业集中点位的消防验收等涉及消防类的所有材料”。2021年6月15日,我支队收到此封挂号信,发现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属于属地管理,6月16日,我支队将该项政务公开申请转交辖区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 年6月29日,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由于消防审批职责划转,自2019年4月23日起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转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我单位未受理过关于“天街”商业集中点位的涉消相关材料。我支队认为,属地管理的辖区大队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一、合肥市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答复主体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上述规定说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之一,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系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内设机构,因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为庐阳区项目,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结合便民利民原则,我支队将申请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交由庐阳消防救援大队办理,庐阳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二、合肥市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1年6月15日接到申请人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6日转办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6月29日对孙××予以答复,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三、合肥市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2020年7月20发布的《关于淮河路步行街区特色商业群布点规划的公示》中标注为“1”的“天街”商业集中点位的消防验收等涉及消防类的所有材料信息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息,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未受理过关于“天街”商业集中点位的涉消相关材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淮河路步行街区特色商业群布点规划的公示》中标注为‘1’的‘天街’商业集中点位的消防验收等涉及消防类的所有材……载体形式:纸质文本。获取方式:信函邮寄。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后,转交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办理。2021 年6月29日,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就是信息公开的被申请人,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思是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以自己的名义答复,并不是说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转交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代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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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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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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