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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长林证字(2005)第220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违法

时间:2024-09-19 09:17:31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8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长林证字(2005)第220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证。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尹×兵等人就长丰县造甲乡六方村大树组一处争议林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得知其拥有对涉案林地的林权证,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长丰县档案局调取了该林权证,发现该林权证为长丰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4日核发,于2025年8月12日终止。但实际上,申请人一方一直拥有长丰县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期限为1995年9月1日到2015年月31日,且四至抵界包含了争议林地,与尹文兵等人的林权证明显存在冲突,申请人与尹×兵等人之间亦不存在期限达20年的承包合同。经仔细核实,申请人发现该林权证申请材料中含有一份承包耕地退包申请,而其中涉及申请人4.62亩土地的退包申请人存在申请人的签名,但实际上申请人从未在材料上签字。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第三人等人签字的《承包耕地退包申请》,申请人所在村民组以及土地发包人六方村民委员会《关于退耕还林承包地变更农业承包合同的申请》,报经造甲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村民组和村委会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林地进行勘查定界,依法制作《林木、林地界线现场勘定协议》,由第三人凭上述资料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六方村委会、造甲乡林业工作站、造甲乡政府、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再报被申请人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被申请人严格履行审查和颁证职责,没有发现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颁证行为合法有效。二、申请人申请撤销系争林权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提出至今才知道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不是事实。申请人与第三人同在一个村民组,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拥有使用权,非经承包人本人同意,别人无权使用。第三人于2005年依法提出《承包耕地退包申请》,土地所有权人六方村委会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法定审批程序后,该宗土地已经被第三人实际占有和使用至今,申请人一直没有再继续耕作和使用该宗土地,其对该土地实际使用用途十分清楚和明确。第三人依法领取林权证也是事先经过申请人同意后方能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提出不知情不符合客观事实。2008年曾经六方村委会调解,双方同意由第三人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中划出3亩给申请人(登记在尹章武名下)算作土地补偿,并实际履行。2.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不影响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2015年我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对原二轮承包土地进一步调查确认,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变更原土地承包人、承包土地范围和性质,该宗地经过测量后依法确权给包含申请人在内的原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虽然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但该宗土地作为耕地的性质没有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改变,使用权依然属于原土地承包人所有。所谓的林权证只是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一定期限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转移,等期限到期后,应当恢复并返还给原土地承包人。目前,申请人已经依确权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长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侵权诉讼,要求第三人返还侵占的土地,该案长丰县法院正在审理中。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自2005年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时起,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发生部分转移,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第三人实际占有和使用,如果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时至14年以后再行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人意见:长林证字(2005)第220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合法有效,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利用长丰县造甲乡六方村撂荒土地从事林业生产,并于2005年办理了长林证字(2005)第220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使用期到2025年8月),该林权证的林地范围占用了申请人的承包土地。与案件相关的《承包耕地退包申请》上,申请人的签名与其本人笔迹不符。

  经调查,第三人愿意返还林木所占用土地,但因办理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法净地返还。第三人亦愿意向申请人支付土地占用费,但具体数额双达不成一致。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知道自己承包的土地被第三人占用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就知道系争长林证字(2005)第220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存在,本案中,没有证明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出法定期限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关于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二、从查明事实上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系争林权证时,程序上不尽符合法律规定。三、系争林权证产生于土地撂荒严重的特定时期,第三人占用申请人撂荒的土地从事林业生产,并办理林权证,是在地方政府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鼓励下进行的,其本身并无过错,属善意第三人。从案情来看,第三人的林木虽然占用了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但并未侵害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申请人被侵害的权益是基于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收益权。对土地收益权的维护,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并非必须撤销系争林权证不可。而且,撤销系争林权证,必然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扩大,这对本案第三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第三人也愿意返还土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故即使撤销系争林权证,也不能解决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但撤销该行为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无助于解决现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长林证字(2005)第220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违法。

  申请人及第三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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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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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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