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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肥西县政府作出的《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肥政秘〔2021〕62号)违法

时间:2024-09-19 09:18:02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6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8日作出的《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肥政秘〔2021〕6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1年5月8日年出的肥政秘〔2021〕62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具备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备的前提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证据一、中铁四院2020年6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评报告第115-118页,表4.2-9/10/13.新站社区馨香苑、农机楼、春友楼的房屋,地铁曲线半径为350米,列车速度70公里/小时,地铁位置下穿27.1米。环评报告第162-165 页,表5.2-2/3:实施减振措施,环境振动和二次结构噪声,左右线均达标。5.2.3 振动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根据预测,采取评价提出的减振措施后,敏感点处环境振动和二次结构噪声均可以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地铁正线最小曲线半径一般 350米,困难地段300米。建议:结合上派镇老城区站前路与巢湖路现场地形,拆迁量,参照国内城市现有最小曲线半径标准,综合考虑,当优化曲线半径为300米,列车速度70公里/小时,从春友楼东侧下穿。证据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1 年5月8日书面答复意见书。作为2021年4月22日,省长信箱关于合肥市轨道3号延伸线建设肥西段新站社区征迁问题的回复。第一,环评报告中提到“采用减振类型为钢弹簧浮置板道床,振动保护目标环境振动、室内二次结构噪声,左线和右线均运标”,但考虑到轨道后朗施工和运营时对敏感点建筑的振动、噪音等影响,结合我市下穿同类建筑的经验和肥西县政府意见,确定对3号延长线站前路至仙霞路区间下穿的馨香苑、农机楼、春友楼进行拆迁。第二,0508 答复意见书,以铁四局大楼功能为办公楼,未计列为振动环境敏感点。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1 年5月8日答复意见书:1.敏感点房屋的建设年代这一关键点, 未做正面回应。在环评报告中,馨香苑、农机楼、春友楼建设年代为90年代,数据有误,实际建设年代是2005-2012年的房屋,基础数据与实际不符,极大可能会导致结论有误。结合我市轨道下穿同类建筑的经验和肥西县政府意见,确定进行拆迁。这里所说的同类建筑,根据环评报告相关数据,是指建设年代为90年代砖混房屋,敏感点房屋的建设年代有误,基础数据有误,极大可能导致结论有误。肥西县政府意见,无具体说明,未提供相关书面文件查阅,无法进行确认。2.铁四局大楼与本次征迁房屋,同样位于巢湖路与站前路交口,马路正对面,同样位于地铁下穿,行政办公区域应属于环境敏感点,但我们在环评报告中看不到该敏感点。环评报告第19页,1.6.2 振动环境保护目标,本工程评价范围内共有10处现状振动敏感点,其中住宅8处、学校1处、行政办公楼1处。工程沿线现状振动敏感点见表1.6-3,其中序号9振动敏感点为上派镇人民政府,使用功能为办公,位于青年路站云谷路站区间。噪声和振动敏感点应是评价范围内全部的,不能是主要的或重要的。证据三、肥西县人民政府以地铁3号线名义实施征迁,但实际上后期规划用于商业等非公益用途,其合法性有待商榷。1.地方政府有获取土地出让利益。新站社区馨香苑、农机楼、春友楼后面大块绿地,2017年在规划中为商业用地,位于金寨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广场对面,名邦广场是肥西县三大商业综合体之一。 在2017年5月,肥西县政府发布了关于肥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金寨南路的设计方案,金寨南路(汤口路-合安九铁路)沿线城市设计。其中远期节点城市设计中提到,站前路交口作为金寨南路重要的商业公共空间,未来会有大型商业与星级酒店的布置,作为肥西重要的商业核心。2.追求政绩。这是一种显性利益,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其最好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大力推进看得见、摸得着、叫得响的城市建设,包括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2020年8月20日,肥西县召开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推进会。2020年11月10日,中国文明办公布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安徽省肥西县未入选。3. 后续管理收益。商业建设项目开发建成后,必然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政府对其都将获得长期的管理收益。其下属经济管理机构都将获得利益均沾。进而将法律程序性规定,和必要的征求意见环节,弃置一旁。本次上派镇新站社区征迁就属于此种情况。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根据《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肥政秘(2018)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确定肥西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派镇人民政府系县住建局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县住建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具体征收工作由县住建局和上派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1.2020年6月至8月,拟定《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并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2.2021年1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合肥标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作《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2021年1月,在“新站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及其附近的现场张贴、公示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迁红线图。4.2021年1月,召开新站社区地铁三号线征迁户代表征求意见会,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对本次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及各类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帮助征迁户理解政策内涵,并收集、聆听征迁户的意见和想法。最终,通过民主投票方式确定《上派镇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作为新站片区征收补偿方案。5.2021年3月至今,组织人员挨家挨户走访,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等信息进行调查和丈量,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为后续的搬迁、交房做好准备工作。综上,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和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符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1.对新站片区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拆除,系合肥地铁3号线延伸段建设需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杨克林来信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明确回复“考虑到轨道后期施工和运营时对敏感点建筑的振动、噪声等影响,结合我市轨道下穿同类建筑的经验和肥西贵单位意见,确定对3号线延长线站前路至仙霞路区间下穿的馨香苑、春友楼、农机楼进行拆迁”。因此,《公告》内容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而进行的征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合肥地铁3号线交通建设需要的其他证据材料,不涉及被申请人职责权限,故并未保存,对此申请人可向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测量、勘察和设计单位进行征询。2.新站片区征收项目系肥西县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征迁计划内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肥西县2020年度征迁计划》和《肥西县2021年度的征迁计划》是为了“围绕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盘活资源、环境提升而制定的计划。两个年度计划中有关“二、乡镇(园区)征迁项目具体情况”的内容均显示,地铁三号线延伸段项目的新站社区(片区)属于本计划中上派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此,《公告》内容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新站片区征收项目从计划出台到落地实施,均遵循民主决策、公平公开的原则。新站片区征收项目从最初应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需求而纳入年度征迁计划开始,到后来的拟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最终通过民主投票方式确定正式补偿方案并公告,均秉承民主决策、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被申请人收集到的有关新站片区征收项目从计划出台到落地实施的有关证据,也可以证明此点。因此,《公告》内容符合《条例》第三条关于“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要求。综上所述,《公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符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被申请人作出《公告》的行政行为应属合法有效。三、申请人在2021年5月27日就案涉片区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与上派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派镇人民政府也将相关补偿款发放到位。新站片区征收项目进行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汪家云及其房屋的产权、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并与汪家云本人达成了高度一致。汪家云本人先后签字认可《个人产权承诺书》、《肥西县房屋征收丈量登记表》《搬迁通知书》、《搬迁交房协议》,并于2021年5月27日就房屋搬迁及补偿事项与上派镇人民政府签订《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偿安置协议书》,后上派镇人民政府也及时、足额支付了安置补偿款。申请人汪家云签订上述文件的行为表示其完全认可新站片区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其因本征收项目而产生的损失已得到足额补偿,其在本征收项目中涉及的所有事宜均已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协议签订并生效后,汪家云实际上与《公告》的内容不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综上,肥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431号),同意地铁3号线延伸工程。该线沿青龙路、站前路、金寨路运行,经过新站片区,申请人居住的春友楼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根据《肥西县上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新站片区属允许建设区。2021年1月,征收实施单位上派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合肥标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作了《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1月,在“新站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及其附近的现场张贴、公示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迁红线图。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肥政秘〔2021〕62号),并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就房屋搬迁及补偿事项与上派镇人民政府签订《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偿安置协议书》,上派镇人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了安置补偿款。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延伸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故被申请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二、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本次征收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了意见;在作出征收决定后,被申请人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及时发放了安置补偿费,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四、但是被申请人在本次征收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没有经过论证,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3.征收实施单位虽在征收地点公示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但证据上不能反映张贴时间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4.没有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对外公布,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5.《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肥政秘〔2021〕62号)中没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不合法之处,本应予以撤销。但本次征收涉及合肥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撤销后将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上派镇地铁3号线延伸段新站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肥政秘〔2021〕62号)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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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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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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