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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4300元

时间:2024-09-19 09:17:00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50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向本机关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旭辉湖山原著Y17栋204室的露台的阳光房及损毁申请人家庭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各类资产损失价值73747.90元。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以下简称高新城城管),未履行告知申请人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即径行做出编号3472590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涉嫌的违法建设(露台的阳光房)。2021年5月6日,物业管家告知明天或许来人强拆后,本人在网上向市长热线投递了反映材料。2021年5月7日下午,被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将申请人Y17栋204室的北露台阳光房和相关室内装修等破坏殆尽,并将北书房的阳台,吊顶等资产严重破坏,造成了申请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应当全面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具体理由,分述如下:一、高新城管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程序明显违法,该处罚决定书不能成立。1.《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市容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高新城管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或诉讼等权利,直接向申请人作出涉嫌通知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另责令整改通知书是针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对历史遗留的建设并不适用,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资产,明显违反法定程序。1.《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3.《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有由容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部门组织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行为前未履行催告程序;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经高新区人民政府批准;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即径行实施了拆除行为,手段粗暴,将阳光房及其他资产全部毁坏。故涉案强制行为的违法性毋庸置疑。三、被申请人实施涉案强制行为,有违比例和公平原则。1.申请人的房产证的附图上明确用线画出了露台的位置,并标明了露台,是只属于申请人使用的私家地方,搭建的阳光房并不占用公共区域,不影响公众安全,也不影响邻居采光,也不是混凝土浇筑。据申请人了解,涉案小区内不仅二楼楼台几乎都搭建了阳光房,还有更多的楼顶的浇筑,楼顶的搭建阳光房的处处都是。为何不见拆除?难道此次是选择性执法吗?2.申请人觉得,本案执法本质目的并非为了行使管理职权,而是为推进完成上级下达的全区拆除违法建设的任务要求,以便交差实施拆除行为,有滥用职权之嫌。3.退一步讲,即便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完全可以通过协助、协商等柔性手段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比例原则,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最小的侵害,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小成本修复被损害的社会法律关系。据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比例和执法公平的原则,导致了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紧张,破坏了社会和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全面赔偿。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该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中,因被申请人的强制行为导致涉案阳光房、阳光房吊顶、灯具、瓷砖、大理石、书房的阳台、吊顶等全部资产及设施全部毁损,不在具备使用及商业价值,已无法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据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强制行为与申请人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另,若被申请人在实施涉案强制行为时,未采取录像未制作物品清单,导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损害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规定,申请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签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十一项)、第九条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审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的损失包括: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露台阳光房

  1套

  

  60926.60元

  附原安装公司报价

  

  书房的阳台

  1套

  

  

  

  

  书房的吊顶

  1套

  

  2000.00元

  石膏、油漆、木龙骨、人工

  

  露台四周内壁瓷砖

  15块

  

  750.00元

  

  

  露台内大理石台面

  2块

  

  1000.00元

  

  

  露台吊顶加灯具

  

  

  7821.30元

  附公司报价

  

  安装雨布加人工

  2次

  

  1250.00元

  2人2次加材料

  

  合计

  

  

  73747.90元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答复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高新区城管局有权责令该户整改。首先,被答复人违法事实明确,高新城管局执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高新城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旭辉湖山原著Y17栋204室正在进行装修施工,该户北侧阳台进行封闭扩建,经高新区城管现场勘查,该户无人在家。高新城管随即对物业、社区及合肥市自规局高新分局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该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物业及社区多次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责令其整改,但是该户不配合继续施工。高新城管随即对该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次,高新城管局具有履行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合肥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规定》第三条规定,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试验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其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依照《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授权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权:(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权力。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根据上述规定,高新城管局有权对辖区内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二、被答复人持续进行违法建设,拒不整改,高新区城管局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损失及风险进一步扩大,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被答复人主观恶意明显,物业及社区在发现该户违法建设后,多次予以劝导,要求该户停止违法行为,而该户不予配合,长期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在高新城管局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为防止损失及风险进一步扩大,高新区城管局依据高新区拆违整体部署及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三、被答复人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于法无据,也无事实基础。首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高新城管、社区及物业已经多次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但被答复人拒不配合,现被答复人要求对其违法行为后果进行赔偿,于法无据。其次,被答复人主张的73747.9元没有事实依据,仅为被答复人单方制作,高新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了审慎、合理的手段,全程进行录像,并对拆除的建材制作了清单,妥善予以堆放。执法程序规范,并无不当。基于以上答复,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复议申请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在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其旭辉湖山原著Y17栋204室房屋进行扩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申请人户下发了No:3472590《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户在2021年4月30日10时前,自行拆除其违法建设的部分。申请人户对其违法建设部分逾期没有拆除。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该违法建设部分实施了强制拆除。

  另,被申请人提供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在签收人处注明:当事人不在家。另提供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照片,不能反映张贴地点和内容。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户在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其房屋进行扩建,违反了上述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户违法建设部分实施强制拆除前,没有履行公告程序,没有保障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上述规定。三、申请人建设的阳光房属违章建筑,并非合法财产,因此,对其赔偿请求,本机关总体上不予以支持。但是,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未尽到送达义务,但此情形下对申请人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申请人开具的损失清单,本机关酌情认定可回收残值如下:露台内大理石台面800元,露台吊顶板及灯具3000元,雨布500元,共计4300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4300元。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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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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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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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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