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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9-19 09:20:43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32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6月8日,我司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抽检不合格材料通知书:廊坊市恩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80g香瓜子(批号:B20210223),在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中过氧化值指标不合格。在收到通知后,我司积极配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同时发出了召回函进行召回。2021年8月12日,我司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对我司处以罚没合计51837.5元。行政处罚给企业不仅带来直接经济上的损失,更多的对企业在食品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现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司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对本次产品排查原因,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环节有很多,在生产、仓储和销售环节均可以造成过氧化值超标。一、我司生产、仓储环节排查。1.同批次产品留样排查:同批次产品留样口感正常,过氧化值留样自检指标合格,送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2.生产过程排查:本批次产品原料验收正常,生产过程各环节均按照操作要求进行生产、检验,出厂检验合格。3.生产厂区仓储排查:工厂仓库在存储环境未见异常,符合仓储相关要求。我司在生产、仓储环节均无异常,符合要求。二、销售环节排查。我司香瓜子产品在包装袋背面明确标识储存条件需密闭置于阴凉干燥处。经查,被抽查超市仓库阳光直射产品,不能保证阴凉,且温度湿度较高,产品码放混乱,未离墙离地存放,不能做到有效通风。行业标准QB/T5486-2020《坚果与籽类食品储存技术规范》9流通储存要求条款明确:坚果与籽类食品经高温熟制后,大多油脂含量较高,易发生氧化,应选择比较阴凉和通风良好的仓库,夏季高温时宜冷蔵或准低温储存。国家标准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8.4储存条款要求:产品应储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产品应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综上所述,经销上仓储环境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廊坊市恩君商贸有限公司承认此次过氧化值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其未按规定要求储存产品造成的。三、坚果炒货类在生产、仓储和销售各环节都可能导致过氧化值超标,经我公司排查,不合格非生产原因造成,用销售环节抽样的过氧化值不合格报告处罚生产企业证据不充分。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对此次抽检不合格事实排查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处罚过重,请求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对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1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LFSJ-SJ-202100046),报告显示廊坊市恩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瓜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2-2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0.80g/100g,实测值:1.1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为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1年6月8日,执法人员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检验报告,申请人现场进行签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申请复检或异议。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车间和成品库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此批(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2-23)的香瓜子,执法人员在现场记录了检查情况并拍照留存;执法人员对质量负责人石玉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依法提取了被抽样批次(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2-23)的香瓜子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原料供货商资质等资料。申请人共计生产被抽样批次的香瓜子15箱(规格380g×15袋/箱),全部销售给了天津鲁萍食品超市,销售价格为122.5元/箱。申请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但涉案产品均已售出,未能召回。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1837.5元,违法所得为1837.5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告〔2021〕170号),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对申请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37.5元;2.处50000元罚款。综上,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及时告知办理结果,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中“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涉案产品确实为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司于2021年8月11日对“流通领域食品抽检不合格(油酸价超标)可否作为处罚生产企业的依据?”的问题在总局官网予以回复,“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流通领域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处罚生产企业的依据”。申请人称经销商廊坊市恩君商贸有限公司承认此次过氧化值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其未按规定要求储存产品造成,截止案件调查终结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且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未在系统内撤销移送被申请人的《检测报告》,因此被申请人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鉴于申请人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且立即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给予从轻处罚。本案涉案货值1837.5元,违法所得1837.5元。2021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抽样检验,廊坊市恩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瓜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2-2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品为申请人生产。申请人共计生产该食品15箱(规格380g×15袋/箱),销售价格122.5元/箱,货值金额1837.5元,均已售出,申请人违法所得1837.5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第[137]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1837.5元;处5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51837.5元。

  另据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廊坊市恩君商贸有限公司购对涉香瓜子时进行了进货查验,其中快检结论为合格。

  本机关认为:过氧化值是表征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指标,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涉案食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既可能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也可能是在仓储、运输、销售环节造成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过氧化值超标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其仅根据涉案食品在销售环节被检验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对生产者(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市监处罚〔202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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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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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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