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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合公决〔2021〕5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09-18 09:49:57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15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合公决〔2021〕5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本次项目委托人滨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提交给执法部门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滨投在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失责的情况。滨投在明知国有房产在经营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的规定,但因监管不利使111号和114号门面承租人翟永群、吴华全将国有房产沦为手中盈利的筹码,使后续经营户付出了高昂的租金和转让费。试问这种严重危害市场经营环境的人且被视为“合法”的实际承租人合法吗?第二,滨投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的情况。在本次111号门面转让项目中,实际承租人我(交纳房租给滨投近三年),为了维护我合法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上诉。在上诉的过程中,滨投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虚假材料,造成监管执法部门的误判。一、翟永群2018年已将111号门面以伍万元转让费转租给我的委托代理人邵华,且与滨投委托代理人叶副总签订了含有国有房产不得转租的租赁合同。二、在明知翟永群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滨投还与翟永群勾结形成所谓的“不定期合同”、收取了翟永群交纳房租至房屋实际返还日的虚假《承诺函》和通知。第三、滨投在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违反《会计法》。合法经营户我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按滨投要约每个季度将房租汇入滨投指定的账户,在要求滨投开发票时其拒绝。在这次上诉过程中造成我在滨投倒地昏迷后,滨投才开具了一张房租发票,其目的是为了剥夺实际承租人我在法律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资格。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包河区人民政府给滨投委托代理人叶副总的权力过大了,大到了不惜破坏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大到不惜违法提供假材料干扰执法部门的执法准则,大到不惜维护犯罪者的利益。本次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二房一证不能分别转让为由驳回我的投诉,我认为此次投诉处理决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翟永群、吴华全已将国有房产沦为手中盈利的筹码。在这次投诉处理中,滨投可能利用了手中的权力造成监督管理局当面判定与书面判定结果不一致的结果。故本人对这次处理不服,特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有房产监管失责者的责任。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驳回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1.案涉项目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转让公告,将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整体对外转让,复议申请人通过竞价取得受让权,2月25日进行结果公示。案涉项目《转让公告》“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中的“项目竞价”第三款规定: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转让公告》“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第五条“报价流程”规定: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2.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向答复人提交的《关于执法调查的回复》称: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均没有独立产证,属同一房产,房产证号:合产字第110063303号。两处门面实为一处资产,需统一对外转让,产权不可分割。3.答复人在案涉项目实地查看发现,案涉房屋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号门面房中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为王燕,经营场所为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门面,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4日。综上,复议申请人虽然为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号门面房的实际使用者,但本次转让标的为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且两间门面房为同一房产证的单一房产,只能整体转让,故复议申请人对整个转让标的不享有本次优先权。答复人作出的驳回投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答复人作出驳回投诉处理决定依法有据。1.答复人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包括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等。2.《合肥市产权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相关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故此,答复人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投诉,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三、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1、复议申请人认为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监管执法部门误判,该理由不能成立。在案涉项目投诉调查过程中,答复人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向相关当事人包括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调查,同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执法,答复人进行了现场实地调查,查明事实。因此,答复人是基于事实情况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2、复议申请人的其他复议理由与本案无关。复议申请人反映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涉项目资产运营过程中存在失责情况、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违反《会计法》,与案涉项目投诉处理无关,不应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各项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答复人作出的合公决﹝2021﹞5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故提请复议机关依法决定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合肥滨投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组织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转让项目公开转让。2021年1月21日发布转让公告,转让标的为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建筑面积为112.96平方米,权证编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63303号,资产评估价为248.73万元,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由2021年2月4日9:00至10:00止,延期至2021年2月25日9:00至10:00止。2021年2月25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受让方为王燕,成交金额为268.800088万元。

  在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转让项目中,委托方合肥滨投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该项目无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人在项目公告期内,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其应享有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并提交《异议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关于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转让项目优先购买权异议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委托方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回函,明确其不能在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转让项目中赋予申请人优先购买权。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认为其与合肥滨投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委托方合肥滨投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剥夺了其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维护其及实际承租人在法律上赋予的优先购买权。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合公决﹝2021﹞5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投诉人王燕虽为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号门面房的实际使用者,但本次转让标的为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且该两间门面房物权登记为房产证号合产字第110063303号的单一房产,不能分别转让。故此,本案投诉人王燕作为转让标的其中一部分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主张对整个转让标的享有本次优先购买权,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依法不予支持,决定驳回王燕的投诉。该《投诉处理决定书》于3月26日送达申请人,于3月30日送达被申请人。

  另查明,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114号门面房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公开招租,确定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号门面房的承租人为翟永群,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4号门面房的承租人为吴华全。2015年10月27日,承租方翟永群与出租方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置为合肥市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门面。涉案转让项目蒙城北路万小店住宅小区2号楼111号门面房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为王燕,营业场所为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万小店小区2号楼111门面,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4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包括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王燕的优先权并无异议,只是在招标过程中妨碍了其优先权的行使,则属于被申请人的处理范围。但是,从一开始,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不承认申请人王燕的优先权,也就是说优先权有无的纠纷,在招标程序启动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有先行解决优先权有无纠纷之后,才会在招标程序中作出保障申请人行使优先权的专门设计。而房屋买卖优先权纠纷属民事纠纷范畴,各方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行政机关无权依据行政管理权作出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招标程序启动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民事纠纷予以了管辖,并且从实体上判定申请人不享有优先权,本机关认为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公决〔2021〕5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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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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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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