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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合环庐江罚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时间:2024-09-14 09:08:07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6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合环庐江罚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罚过当,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适用原则,违反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四条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 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该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有四种行政处罚方式: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直接适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不合理、处罚过当,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处以罚款的两项违法行为①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这两项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十三项违法行为中,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主要由于疏忽和意识不足并非故意),行为上容易纠正改错,客观上也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执法单位现场检查后,申请人也立即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整改纠正并书面上报,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四条规定“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而被申请人处以罚款属于处罚过当,违反规定,应予撤销。二、为疫情期间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从中央到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处罚均提倡审慎宽松的环境执法态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 [2020]13 号) (五)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部署切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通知》(皖环发 [2020]6号)第三条规定“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大疫情期间环境违法容错纠错力度”。3.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4.另外,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积极主动服务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全国多个省市均建立《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顶清单》。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前就已积极整改纠正了自身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1月13日再次检查时,申请人已全部整改合格并记录在案,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过当,应予撤销。三、运用更合理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推动绿色发展道路。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部署切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通知》规定,“坚持依法治污。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监管、依法督察、依法监测、依法处罚、依法追责,坚决反对“运动式”、“作秀式”、“一刀切”等任性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坚持将依法行政与防治污染有机结合,坚持把满足企业法律需求与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结合起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送法进企业,统筹推进执法、普法、服务工作,加强绿色发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申请人通过本次执法检查,发现自身问题并积极整改,已逐步建立健全保护环境的措施制度,环境行政执法的目的即在于此。另申请人是2016年时任庐江县主要领导招商引资企业,总部位于深圳市,是广东省著名商标。2020 年多灾多难,新冠疫情造成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申请人仍积极推进复工复产,后来又遭受汛情重创,受到疫情、汛情双重叠加影响,企业经营面临困难、举步维艰,但虽处于种种不利境况,申请人仍然积极努力承担社会责任。2020 年在疫情爆发初期防疫用品最紧缺的时候,申请人就动用自身资源从深圳调配物资向庐江县防控指挥部捐赠医用口罩3万只,在2020年汛期期间,申请人向庐江县抗汛乡镇捐款捐物12万元。目前申请人企业发展势头良好,正在积极增加投资、扩大产能、争取上市,如若处罚会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上市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悬请上级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合理考虑申请人环境违法程度,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张贴标签标识、台账未如实记录危废数量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合理,符合过罚相当原则。2020年12月份,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申请人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问题,于2020年12月8日向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监察意见函》,要求对申请人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立案予以查处。就同一问题,2019年10月份,庐江县环境保护局两次到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已经发现并依法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庐环〔2021〕127号),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2020年12月29日,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监察函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仍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存放原料柴油。吸油毛毡未张贴标签标识。机油桶、废机油部分未张贴标签标识,且不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危废数量。以上事实有《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庐江罚告字〔2021〕1号),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1 年1月12日,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后,在充分考虑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整改结果,结合对申请人日常监管情况,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庐江罚字〔2021〕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二、决定对申请人给予20万元罚款,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及整改态度,且程序合法。2019年10月份,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原庐江县环境保护局)在对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发现申请人存在危废管理不规范等环境问题,并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5日前将危废纳入规范化管理,申请人接文件后进行了整改。2020年12月初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申请人现场检查时,依然发现申请人存在危废管理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人属屡查屡犯,主观上存在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问题,且在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后整改不积极,至12月底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整改到位。被申请人经充分考虑申请人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及整改态度,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经集体讨论,给予申请人20万元处罚,已经充分考虑了“六稳六保”政策和相关因素。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均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因而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庐江罚字〔2021〕2号)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吸油毛毡未张贴标签标识。机油桶、废机油部分未张贴标签标识,且不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危废数量。因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庐江罚告字〔2021〕1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后,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系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

  另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检查期间存在吸油毛毡未张贴标签标识行为,其机油桶、废机油部分未张贴标签标识,部分虽张贴有标识但不规范。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危废数量”,理由是2020年申请人与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检查期间存在吸油毛毡未张贴标签标识行为,其机油桶、废机油部分未张贴标签标识,部分虽张贴有标识但不规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却漏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裁量无依据。二、虽然申请人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对笔录上关于“2020年申请人与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的表述,表示“情况属实”。但这句话是存有歧义的,可以理解为对签订合同这一事实未如实记录,而且这是孤证。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前述合同已开始履行,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危险废物运至申请人处交由申请人进行处理且申请人未对相关危险废物的数量进行登记,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危废数量,本机关认为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部分证据不足,且存在漏引法律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环庐江罚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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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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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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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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