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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瑶海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恢复申请人的通行权

时间:2024-09-14 09:07:36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48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征收工作中实施了强行封死单元门通道、阻断道路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恢复道路通行。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大店中铁四局四公司宿舍的居民,申请人与其家人长期生活于此,房屋产权证件齐全。2020年8月起,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声称因瑶海区轨道二号线东延线项目推进之需要,在手续不齐备且未与申请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非法征收及恶意毁坏。2020年8月,被申请人使用挖掘机破坏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周边水泥硬化路面,拆除楼道单元门;之后,又陆续使用非法停水、停电、停气及拆除楼道楼梯安全扶手等手段,迫使申请人无法在该房屋内正常居住。2021年初,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居住的单元门楼道用水泥全部封死,致使申请人不能正常出行,给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无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断路的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所建造的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之相关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采取停水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申请人逼拆、恐吓、威胁的野蛮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断路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瑶海区人民政府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在房屋涉及的轨道二号线东延项目进行的征询、协商搬迁等工作无违法行为,是顺意民意。中铁四局在长江东路与大众路交口共建有4栋职工宿舍楼,建成年代为1998年,为1-6层砖混结构。其中1号、2号楼位于大众路征迁红线范围内,已于2015年8月拆除。此次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3号、4号楼位于长江东路与大众路交口西南侧,在轨道2号线三十埠站点西南象限出入口范围内,涉及99户,其中居民98户、企业1户,建筑面积6940. 57平方米。因该两栋宿舍楼属90年代老旧小区,又是开放式小区,直接面向长江东路与大众路,居住及安全条件极差。2020年6月,轨道2号线东延项目启动实施(该项目范围西起瑶海区三十埠站,东至肥东县泉香路站)。为完善地铁配套功能,方便群众生活出行,被申请人计划将此出入口列入轨道2号线东延项目,并于2020年6月18日向合肥市政府报告,6月29日合肥市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将该项工作交与龙岗管委会,龙岗管委会于7月启动该两栋宿舍意见征询、协商搬迁等工作,群众踊跃支持,主动搬家、签约,20 天时间自愿交房达87户,仅下剩12户没有签约。与此同时,市轨道公司向市自规局提出申请,同步开展选址、公示等工作。二、轨道二号线东延项目,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相关合法手续,不存在违法违规手段。为确保三十埠站西南出入口按时开工,在协商搬迁同时,市自规局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市轨道公司在经费上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因市自规局在规划、选址公示阶段,极少数群众对公示有异议,市自规局会同市轨道公司开展方案优化工作,两栋宿舍楼的搬迁工作也于2020年9月暂停。目前,西南出入口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已完成办理,待其余手续办理完结后,被申请人将依法依规继续推动该项目征收工作。三、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断水断电断气,并非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对单元门进行封闭,完全是从保护申请人人身和财产方面出发作出的合理行为。经被申请人了解和现场查看,该项目启动协商搬迁后,因为大多数原住户陆续签约、搬迁,也办理了水、电、气的销户手续,下剩的12套房屋无人居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协商搬迁过程中,水管始终保持通畅,因2020年底天气寒冷,主水管爆裂,水损严重,自来水公司为避免造成水资源流失关停了主管道。电气方面,3号、4号楼在大部分居民搬离后,自行办理了销户手续,供电公司对已销户居民的电表进行了拆除,后期因现场无人居住看管,室内外电线被破坏、偷盗严重,部分电线裸露在外,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到场进行了断电处理。该两栋宿舍楼在已搬迁居民注销、拆卸气表后,多次发生燃气泄漏,燃气公司到达现场,为了安全起见,采取了关停处置措施。当时,因流浪人员、拾荒人员随意出入,时有偷盗、毁坏建筑的情形发生,因担心引发安全事故,龙岗管委会才采取了对两栋宿舍楼周边进行了简易围档、单元门进行封闭。被申请人认为,龙岗管委采取的措施并不违法,完全从申请人利益出发作出的合理行为,在申请人确定居住的情形下,龙岗管委会可以随时打开单元门,但之后产生的相关安全问题,被申请人及龙岗管委会将无法提供保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的中铁四局3号、4号两栋职工宿舍楼采取的是协商搬迁工作,事实上也同85户业主达成了征迁合意,被申请人在该次协商搬迁工作中不仅没有采取违法行为,而且得到了90%以上业主的支持和响应,龙岗管委会对3号、4号两栋职工宿舍楼周边进行了简易围档、单元门进行封闭的行为完全是从保护包括申请人等在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出发作出的合理行为,龙岗管委会也承诺,只要申请人崔义勃等11人确定居住的情况下,将立即拆除简易围档、开通单元门。

  经审理查明:为建设合肥市轨道二号线东延项目,瑶海区人民政府就中铁四局在长江东路与大众路交口处的3号、4号楼,与住户进行协商拆迁。该两栋楼涉及99户,到2020年7月底,其中自愿交房达87户,下剩12户没有签约及交房。2021年初,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两栋楼周边进行了简易围档且对单元门进行封闭。

  本机关认为:一、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了将两栋楼周边进行围档且对单元门进行封闭的行为,对此事实,其已予承认。本案并非法定征收,而是瑶海区政府组织的与相关住户之间进行的协议拆迁,并由瑶海区政府指定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故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上述行为,应由瑶海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二、申请人等与被申请人并未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也未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处置,故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居住楼栋的单元门进行封闭,在楼栋周边设置围档也不能妨碍申请人等的通行,这与申请人等是否在案涉房屋内居住没有关系。三、在案涉两栋楼周边的公共区域及所有权已经移交给被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自有权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以不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及通行为限。申请人等的房屋并未移交被申请人,不在被申请人的管控之下,在该房屋内发生的事故,自有业主自行负责,与被申请人并无关系。被申请人以保障安全为理由采取封闭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恢复申请人的通行权。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0日

  附申请人名单: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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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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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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