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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申请人举报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20 09:23:33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36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作出的(包芜)市监告字〔2021〕12号《告知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合肥市供电公司违法使用不合格计量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合肥市琥珀新天地有一套住房,长期空着,无人居住,但电表一直在转,发生电费,遂向合肥市供电公司提出:电表是否不准确?是否需要校验?在供电公司的配合下,电表卸下,于2020年5月送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检定结论:该电表不合格。检定说明:外观检查不合格(显示电池异常)。供电公司和申请人分别收到《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DC2020-1-150137)。合肥市供电公司认为:该电表检测不合格项,不影响计费。以不合格项“不影响计费”为由,拒绝承认该公司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错,且非常强势、傲慢的表示“我是国家电网,不可能向你认错!罚你滞纳金、停你电、把你拉入黑名单”。申请人认为:《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不合格。合肥市供电公司使用不合格电表,事实存在,应该向用户表示“乘恳谢意”,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才是应取的态度,以傲慢、威胁的口气对待用户,让用户感觉不能接受,实属少见。遂举报12345市长热线以及12315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合肥市供电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转至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认为:合肥市供电公司事实上使用了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为据,违反了《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是针对违法定性;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规定,该条款是针对违法的后果和情节,执法部门裁量幅度。包河市场局应该立案查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包河区市场局认为: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该电表检测不合格,即使用了不合格计量器具,是事实,但不影响计费,没有给客户造成损失。故不予立案!需要具备使用了不合格计量器具,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方可立案查处。包河区市场局这样理解《计量法》这部法律,明显有背法律原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不符合立案要素?偏颇!《计量法》是我国行使了几十年又经历几次修订,是一部成熟的法律,怎么可能有这么明显的漏洞呢?申请人呼吁:用户电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类似案例,决非个案,是大范围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职,加强监督与管理,督促供电部门规范经营,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举报信,反映合肥市供电局在琥珀新天地使用计量不合格电表的问题。审查其提供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合格项目为:外观检查(显示电池异常)。其他影响计量准确性项目:2潜动试验、3启动试验、4基本误差、5常数试验、6时钟日计时误差均合格。根据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依据:JJG596-2021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计量性能要求均符合要求,未发现计量不准确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亦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或者破坏计量器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条款明确载有“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求,该检定通知书反映其外观不合格,不予立案符合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已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受理、调查和告知等行政行为,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13年购买琥珀新天地房子,空了好几年没人,但是每个月电表还在运转,每个月都有几十元的电费。申请人认为电表有问题,要求检验,把电表送到安徽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后,检测研究院出具了该电表结论是不合格产品,电表存在质量问题。供电公司称虽然产品不合格但不影响计费,让申请人如数按期缴费。申请人认为供电公司不应使用不合格产品。且查询到该产品是2011年生产,根据规定电表8年有效,8年后应该更换或者校准,事件发生于2019年,供电公司并未更换校准。

  另查明,经安徽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涉案电表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外观检查(显示电池异常);潜动试验、启动试验、基本误差、常数试验、时钟日计时误差均合格。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作出的(包芜)市监告字〔2021〕12号《告知函》,告知申请人未发现案涉的电表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不准确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规定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作为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前提,本案中,涉案电表虽然不合格,但不合格项目仅为外观检查(显示电池异常),而潜动试验、启动试验、基本误差、常数试验、时钟日计时误差均合格,并未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未发现被举报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计量不准确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本机关予以支持。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送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人实名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件决定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下延长立案时间的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将不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办理举报在时限上超出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办理举报的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举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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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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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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