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1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时间:2024-09-20 09:25:38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37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2. 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损害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案件起因。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周湾组自建房屋自2012年7月1日被征收,被申请人及其部门至今未通知申请人办理回迁、安置证件手续和发放补助补偿费用;而《四河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具体问题处理方案》为被申请人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安置依据之一;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日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房屋,至今十年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未遵循国务院规定的“先安置后拆迁”程序、突破被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底线和原则,且被申请人行政征收后不管不问……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通过合肥政务公开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2012年四河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四河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具体问题处理方案》以下材料:1、《方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材料; 2、《方案》备案日期; 3、《方案》备案、监督审查情况材料; 4、《方案》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材料; 5、《方案》 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情况材料;6、《方案》清理废除情况材料。合肥政务公开网受理查询编号为: 202108236655。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构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因此构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三、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及时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据此,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及时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本案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职责范围,申请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被申请人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职责范围。

  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不作为具有利害关系,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在合肥政务公开网依申请公开查询网页拍照证据,证明本案事实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具有利害关系,且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所有受理条件。综上,请复议机关及时复议监督、纠正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问题,切实依法保护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书面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2021年8月23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2012年四河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四河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具体问题处理方案》以下材料:1.《方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材料;2.《方案》备案日期;3.《方案》备案、监督审查情况材料;4.《方案》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材料;5.《方案》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情况材料;6.《方案》清理废除情况材料。”因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的工作人员突发紧急情况入医院治疗,未能正常办理交接工作。答复人后立即与被答复人取得联系并解释原因。2021年10月14日,答复人作出庐信﹝2021﹞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被答复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答复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2012年四河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四河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具体问题处理方案》以下材料:1.《方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材料;2.《方案》备案日期;3.《方案》备案、监督审查情况材料;4.《方案》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材料;5.《方案》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情况材料;6.《方案》清理废除情况材料。”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邮寄。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庐信﹝2021﹞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0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期限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已履行了作为义务,故对于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9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分享到:
上一篇:(2021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下一篇:(2021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