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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变更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时间:2024-09-20 09:22:23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31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发改告字〔2021〕第49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蝶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该公司在蓝蝶苑小区以2.4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合肥市政府指导价甲级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1.44元/平方米/月(基准1.2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20%),也就是说该公司以高出甲级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67%的比例进行收费,而且本小区周边两公里范围内同类型、同档次的其他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均是1.44元/平方米/月以下(含本数),故依据相关规定,特向被申请人申请查证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问题: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月物业管理费2.4元/平方米/月是否获得被申请人的核准同意并备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发改告字〔2021〕第49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现对该《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且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蓝蝶苑小区物业服务期间也存在重大管理瑕疵,望对该公司在合肥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发改告字〔2021〕第49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8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8月11日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发改告字〔2021〕第49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适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蓝蝶苑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被申请人在《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向申请人说明:根据《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合发改服价〔2019〕1080号)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因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需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我单位没有蓝蝶苑小区物业收费的备案材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发改告字〔2021〕第49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通过官方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蓝蝶苑小区收取月物业管理费2.4万元/平方米是否获得被申请人的核准同意并备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了发改告字〔2021〕第49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因其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需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了申请人不需要备案的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公开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蓝蝶苑小区收取月物业管理费2.4万元/平方米是否获得了被申请人的核准同意并备案,被申请人明确告知其不需备案,并且告知了不需备案的法律据,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了清楚且正确的回复。但是,作出相关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在法律适用上有误。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8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8月11日作出系争《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本机关认为符合规定,程序合法。三、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不是投诉举报案件,申请人提出的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期间存在重大瑕疵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但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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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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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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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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