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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包河区政府作出的合公庐(双)行罚决字[2021]1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时间:2024-09-20 09:23:00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357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包依复[2021]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给予其被拆迁房屋相关政策、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是彭何子母亲,户主许旗。本人原房子在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塘西村3组24号付1号,现已拆迁,依法申请本人被拆迁房屋相关政策、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包依复[2021]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何××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载明:本人是彭何子母亲,户主许旗。本人原房子在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塘西村3组24号付1号,现已拆迁。依法申请本人被拆迁房屋相关政策、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新增人口安置方案,当时的安置政策。“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载明:本人儿子彭何子分房安置需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人的信息内容描述,并结合申请人申请人信息的用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了《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细则》。经调查,何××就要求其子彭何子在包河区义城街道塘西河改造项目中享受房屋安置事宜,已走完三级信访程序,复查复核意见均不予支持其诉求。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合访核字[2021]88号)载明“本复核机关认为,《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细则》是塘西河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的依据,应遵照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即何××)之子彭何子系项目启动后从外地迁入项目范围内的人员,不符合该项目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其要求彭何子在包河区义城街道塘西河项目中享受房屋安装的诉求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信息的用途“何××儿子彭何子分房安置需要”与其信访目的“要求其子彭何子在包河区义城街道塘西河改造项目中享受房屋安置事宜”一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细则》与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合访核字[2021]88号)依据的政策文件一致,满足了申请人申请信息的用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宗旨,保障了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包依复[2021]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包依复[2021]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求合肥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被拆迁房屋相关政策: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新增人口安置方案、当时的安置政策,用于其子彭何子分房安置需要。2021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包依复[2021]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查找到《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细则》信息与申请的内容相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附后提供。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共申请公开4项信息: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新增人口安置方案、当时的安置政策。其中的安置政策,是一种政策咨询,被申请人可以告知申请人不按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除此之外的3项信息被申请人如果制作或保存了,则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是否公开。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制作或保存这3项信息,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查找到的《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细则》虽然与申请的信息内容相近,但并不能涵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项信息,被申请人本着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予以提供,本机关予以支持和鼓励,但同时认为并不能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了答复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公庐(双)行罚决字[2021]1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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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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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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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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